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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59:33  浏览:8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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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5〕2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遂宁市依法行政监督巡视制度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巡视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川府法〔2005〕24号)、市效能革命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开展效能革命实施方案的通知》(遂效发〔2005〕1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实施监督的部门

由市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市目标办、市效能办、市府督查室配合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巡视。

二、监督巡视的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三、监督巡视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半年或年终由市府法制办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组织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的考核检查。

(二)不定期抽查巡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三)接到举报重点检查。

四、监督巡视的内容

(一)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确定“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法制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承担日常的督促检查工作。

(二)对照《遂宁市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遂府法发〔2005〕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三)制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出台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并是否按规定报送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是否定期清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及时修改、废止、公布不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法定职责情况;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大行政行为举行听证并按规定报送备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案卷材料按规定立卷归档;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有无违法委托执法情况;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规定;不向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或单位下达罚没指标;按要求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

(六)法制机构是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是否按时完成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及时查处通过信访举报、新闻舆论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依法协调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期作出复议决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及提交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依据;按规定参加行政诉讼;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按期进行案卷评查;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下属单位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按时报送政府法制工作各种统计报表。

五、监督巡视的奖惩措施

严格按《依法行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的规定,纳入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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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教语用〔2004〕4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实施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为使这项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开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

  1.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符合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

  2.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造就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3.近年来,各地及各级各类学校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涌现出很多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鼓励先进,推广经验,带动更多的学校共同推进和提高,以确保“2010年以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通话初步普及、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如期实现。

  二、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城镇学校普遍实现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的基础上,用5年时间,建设一批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三、国家级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国家级示范校应是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学和校园环境用字规范程度高,长期以来在“三纳入一渗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校。基本要求是: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2.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较高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高度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且整体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学校;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4.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特色、有经验。师范专业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重视学生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学生毕业条件,学生普通话水平在普遍达标的基础上有较高的一级达标率。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方面有高水平研究成果。

  5.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

  6.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7.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学校依法教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通话、加强汉语教学、汉语师资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以汉语为教学语言的教师全部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话达标要求,师生员工在校内应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

  四、示范校的产生

  1.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和省级示范校。国家级示范校在省级示范校中产生。

  是否评定市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决定。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参照教育部、国家语委近年来制定的有关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和评估标准(目录见附件),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情况制定省级示范校的评估标准、操作办法和审批程序。尚未进行过示范校评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3.示范校应具有多方面代表性,既有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师范院校,也应有普通高等学校,既有全日制学校,也应有成人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单位,应当特别注重加强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示范校创建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标准评估认定示范校,并进行表彰奖励。

  5.省级示范校原则上2-3年命名一次。

  6.教育部直属高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参加所在省份的示范校创建和评选活动。

  7.国家级示范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示范校中选拔,并向教育部、国家语委申报。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名额和批准程序由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另发。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具体实施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牵头,政策法规、教育督导、师资培训、师范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有关部门积极协作,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2.为有效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将教师普通话培训成绩与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对已取得普通话达标等级证书但普通话水平下降的教师,要进行再培训;对普通话达标后仍用方言进行教学的教师,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有条件的省市,应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普通话等级达标要求。

  3.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教学和汉字书写教学。按照新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口语教学和写字训练。要组织力量,研制中小学口语和书写教学标准及考核办法,并认真进行试点和推广工作。省、市级教研部门的语文教研人员原则上应具备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

  4.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所有学校积极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要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示范校先进经验。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命名的示范校应是公认的先进典型。命名后明显退步的,应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做好自身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为学校师生作出表率。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在公务活动中坚持说普通话,用规范字。机关公文、印章、标牌、橱窗、个人名片等要做到用字规范。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附件略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

张世勋


  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认定和辨别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是否数罪并罚、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至关重要,是一个后续问题解决的前提问题,只有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流畅的处理刑法题目和刑法实践中的罪数和定罪问题。
  基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概念、特点和主要情形做下列阐述:
1.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
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的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2.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
犯意转化的特点:
①从此罪转化为彼罪,最后还是按一罪处罚。
②前一行为没有停止,或讲正在进行中。
③侵犯法益多为同一法益或同一类法益。
另起犯意的特点:
①在前一行为停止(既遂、中止或未遂状态)后,行为人有另起犯意,一般为数罪并罚。
②前一行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停止,又开始另一行为。
③侵犯的法益多为不同种法益。
3.正确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犯意转化的第二种情况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例如,某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杀死他人。又如,某乙见他人手提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转化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倒在地,抢走提包。再如,某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可,没有致人死亡。对此,刑法理论上有人主张:犯意升高者,从新意(变更后的意思);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变更前的意思)。换言之,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轻的罪,后来改变犯意,犯较重的罪,则定较重的罪;如果行为人本欲犯较重的罪,后改变犯意,犯较轻的罪,则仍定较重的罪。依此观点,对上述某甲、某乙的行为应分别定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对某丙的行为仍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即如果符合中止犯的条件,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笔者赞成这种观点。
犯意转化的处罚原则总结:
犯意升高者,从新犯意;犯意降低者,从旧犯意。
4.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具有区别,前者是由此罪转化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后者是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具体说,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有三个重要区别:
(1)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强奸故意对某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妇女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由于抢劫故意与抢劫行为是在强奸中止之后产生的,故某甲的行为成立强奸中止与抢劫二罪。
(2)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某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某乙,适仇人某丙出现在现场,某甲转而将某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3)犯罪客体即所侵害的法益是否为同一或者同一类法益。犯意转化的情况下,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同一类的:而另起犯意的情形下,前后所侵害的法益多数情况下是不相同的。如行为人入室强奸后有怕罪行暴露就萌生了杀害被害人的想法,随用被害人家中菜刀将其砍死后弃尸野外,那么这个案例中行为人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即不相同,应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5.在阐述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特点和表现形式后,笔者将司法考试中如何判断的应试技巧归结如下:
在司法考试试题中一般会给出“在……后,张三……”的句式,在这种情况下,十有八九就是另起犯意了。这是笔者做完历年考试真题后的真切感受,大家可以尝试一下。
如果在上一步判断过程中,你并不放心,那么请将上文中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部分和区别部分共9点详细揣摩并运用此便准进行判断。
如果你在上面两步还解决不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区别和辨认,你就采用韩友谊老师的形象标准,即:犯意转化就是一部电影中不同镜头的转换;另起犯意则是一部电影放映完毕,又放映一部新电影。
希望笔者的总结能够对你有所裨益。
2010年5月19日
QQ:846641728
E-mail:zhangshixun2018@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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