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1:18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一步做好考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人事部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2]83号)下发以来,各地均能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此次考试的报名组织工作,并进行了有关考试纪律教育和思想动员,考务组织工作进展顺利,达到了规定要求。但近来也发现个别单位和人员存在一些不良现象,个别人私下设计作弊方法、推销(或收集)考试试题、多方打探消息、与人事考试部门拉关系等,这些不良现象和苗头严重影响了资格考试的正常、健康开展,破坏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为了确保本次考试考务工作公正、公平、严肃,现将考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要严肃考场纪律,确保考试过程的公平和公正。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是加强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税收执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肃纪律。本次考试主要目的是确认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并为推行能级管理制度做准备。税务系统是执法部门,税务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考试采取作弊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也是对税务公务员身份的亵渎。仅此行为本身就使之失去了执法资格,甚至公务员身份。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及时向参考人员做好宣传和鼓励工作,讲明利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预防考务及考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个人和集体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一旦发现作弊行为,将严格按照人考中心函[2002]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宣布成绩无效并视情节对当事人或领导进行相应处理。

  二、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继续主动加强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考务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本次考试的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当地人事考试部门联系,也可报告总局执法资格领导小组,值班电话为:(010)63417606、63417674。

  有关执法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相关问题可以访问总局内部办公网(网址是:http://130.9.1.116 无密码进入主页后点击教育培训频道—最新消息栏目或“执法资格考试”专栏)。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


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文(2001)6号



为贯彻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1999〕107号)精神,建立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实行社会集中统一管理,并坚持特事特办原则,保证落实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政策。
第二条 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的精神,其专项统筹医疗费按规定标准由企业和财政共同承担。
第三条 本办法未实施前企业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异地安置在我市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属于本试行办法执行范围。

第二章 医疗管理
第四条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行使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管理职能,负责企业离休干部专项统筹医疗费的审核、支付、结算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离休干部专项统筹医疗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都要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管理,个别远离市区不便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企业、我市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障工作,继续由单位按原办法自行管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七条 企业离休干部的日常医疗事务管理工作,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费医疗委员会关于改进办理医疗证手续的请示》(穗府办〔1984〕43号)精神,实行系统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建立个人台帐,即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按要求将离休干部的个人资料输入电脑,由投资主体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统一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领取医疗证和记帐单,办理有关医疗手续。享受人员就诊时,须同时使用医疗证和记帐单。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医院按记帐单要求填写,每月连同医院的报表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后输入电脑,作为与医院、财政结算的依据。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九条 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由企业、财政共同承担,采取企业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贴的办法,所需费用,企业的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条 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采取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具体为:各单位按2001年离休干部的实有人数每人一次性缴交统筹医疗费5.5万元,财政另每人补贴1万元。市专项统筹医疗费不足时,由财政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在离休干部安置费中列支,以每人5.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由接管单位或投资主体解决。
第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关闭、财产已变现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参照第十一条破产企业的缴纳办法执行;本试行办法实施后关闭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从国有净资产变现收入中,按每人5.5万元标准一次性缴纳,没有国有净资产可供变现或变现收入不足以提留、缴纳的,由接管单位或投资主体解决。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统筹医疗费由改制后的新单位负责缴纳;改制后不负责管理离休干部的,必须按第十一条中破产企业的办法缴纳统筹医疗费。
第十四条 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统筹医疗费由其投资主体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统筹缴纳。
第十五条 凡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企业,必须向市委老干部局一次性缴交统筹医疗费,纳入市财政专户,以便及时核发医疗证,滞后缴交的,从缴交后次月起,列入统筹医疗范围;不缴纳或没有按上述规定缴纳的,不列入统筹医疗范围。

第四章 医疗待遇
第十六条 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待遇,按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凡享受优诊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可选定三家综合性定点医院;享受门诊优先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可选定两家综合性医院和一家中医院。急诊、抢救可不受定点限制,但必须是公费医疗挂钩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参加社会统筹医疗的离休干部每年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组织一次健康体检,所需费用统一由市财政安排。每年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市卫生局将人数和标准报市财政局统一结算。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医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及时研究解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统筹医疗费筹措、使用、管理、监督以及对离休干部服务等问题;切实加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统筹医疗费的缴交工作,不缴纳或没有按规定缴纳而造成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政策不落实,其责任由企业、投资主体或上级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十条 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做好离休干部社会统筹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离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离休干部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医院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保障基本医疗、避免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费支出审核管理制度。凡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医疗费,由其定点医院负担。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要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自觉地、模范地遵守和维护有关医疗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将党的政策落到实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财政核拨补助、经费自给(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根据本试行办法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2001年2月16日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市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快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现就农业部门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紧迫感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必须面向市场,搞活流通。做好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是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环节;是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实现对接,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丰富城乡市场,保障农产品供给的重要载体;是农业部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

  (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随着农产品市场的逐步放开,各级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围绕农产品市场流通这一成长性业务,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尤其在定点市场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农产品交易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农产品市场流通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活跃的要素之一。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农业部门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加快构建统一、竞争、开放、有序的全国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格局,还需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各级农业部门务必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务必创新思路,转变职能,强化措施,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生产与市场流通并重的轨道上来;务必按照职能配置,切实履行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规划、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大宗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政策建议、预测并发布农业各产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等工作职能,开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新局面。

  二、更新观念,明确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思路与原则

  (三)随着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各项政策措施的不断落实,农村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形势也在随之发生着变化,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主动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立足服从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心工作,全面提升农业部门抓好市场流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明确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在工作思路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市场建设重点要由数量扩张向内强素质、提升功能转变。二是流通方式要由过分依赖传统的有形市场向有形市场与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流通方式并重转变。三是由注重保障数量充足向保障数量充足与质量安全并重转变。在工作布局上要狠抓“三项重点”:一要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中心,以连锁配送、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现代流通方式为先导,推动建立产地市场与销地市场相衔接、现货市场与无形市场相配套、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呼应的农产品市场体系。二要全面强化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立足国内市场,放眼国际市场,促进发挥我国在世界农产品贸易中的大国效应,加快构建有效开拓国际市场和衔接国内产销的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体系。三要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优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制度环境。

  (五)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注重市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好调控、支持、规范、引导与服务。二要注重因地制宜。围绕产地抓市场,狠抓流通促生产。产地市场建设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防止“有场无市”;要整合市场资源,避免市场建设一哄而上、一哄而散。三要注重务求实效。特别是在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中,对“节、会、展”等展览展销活动要进行事前调研,突出产业、产品、区域特色,确保产销衔接有实效,避免盲目贪大、求洋、求全。四要注重统筹安排。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要有机结合,相互协调。

  三、突出重点,加快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

  (六)积极搞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近期,各地农业部门要尽快开展一次农产品市场流通状况调查,结合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逐步构建数量适度、结构合理、布局科学的农产品市场体系。

  (七)加快推进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在市场建设规划上,要重点扶持建设规模大、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区域性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构建起全国统一的批发市场网络,使之成为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传递中心和产品集散中心。在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上,要重点加强信息系统、质量检测系统、电子结算系统以及加工、储藏等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市场档次,增强交易功能。在市场运作模式上,要鼓励支持传统市场加快改制步伐,通过明晰产权、实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公司制改组改造,提高运营效率;扶持鼓励传统市场组建农产品物流和营销公司,将市场由物业型经营主体改造为营销型经营主体,真正发挥农产品市场在流通中的龙头作用。

  (八)重点加强产地市场建设。围绕产地抓市场建设,以市场流通促产业发展,这是各地农业部门在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中的成功创造。要把产地市场作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重点,紧紧围绕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主导产业、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突出建设与完善龙头市场、核心市场,有效促进主产区农产品的对外流通。

  (九)认真筛选与管理定点市场。农业部定点市场已成为各级农业部门做好市场流通工作的信息采集点、工作联系点,对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意义重大。要继续做好定点市场的选定工作。既注重区域布局和产业布局,又注重市场规模、运作模式和发展前景,逐步把全国各区域、各产业具有代表性的农产品市场纳入定点市场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市场的管理。开展定点市场工作考核、流通能力评估等工作,建立对定点市场的动态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近期要集中开展一次定点市场清理工作,对功能退化、工作开展不力的市场予以摘牌。要加大对定点市场的扶持力度。适当向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中西部地区,推进定点市场升级改造。

  (十)不断强化市场信息服务。要在发展现代电子信息网络的同时,充分利用电话、电视普及率高的优势,推广电话、电视、电脑“三电合一”的模式,解决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难题。要重点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发挥市场信息对引导农产品跨区域有序流通的重要作用。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力量开展面向广大农民的信息服务,大力发展农村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对农民直接传递信息的功能和对农民生产经营的引导作用。

  四、开拓创新,全面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

  (十一)提升农产品展览展销活动水平。近年来,各级各类农产品展览促销活动在国内外蓬勃开展,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培育品牌名牌、提高流通效率,“会展经济”对活跃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作用日益突出。要认真总结办展、参展经验,加强对各级各类展会的统筹、规范、组织和引导,坚持以政府扶持引导启动展会,以企业参与、市场运作壮大展会,积极培育特色突出、实效显著、国内外知名的品牌展会。

  (十二)积极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要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积极促进我国有竞争力农产品的出口工作。要加强对农产品出口市场的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协会进行国外市场考察和调研,通过组织境外参展等活动加强出口营销服务。

  (十三)加快完善农产品网上展厅。中国农业网上展厅运行两年来,已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全的农产品营销促销网络平台。各地要在继续宣传、组织、发动企业进厅展览展销的同时,充分利用各地农业信息网络资源,组建地方区域性网上展厅,并与中国农业网上展厅联网运行,使之成为网上永不落幕的交易会。有条件的地区,可研究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为农产品营销促销提供网络交易服务。

  五、着眼长远,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现代化

  (十四)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现代流通方式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不断发育的方向性要求。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物流、连锁经营、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注重期货市场的培育。近期要继续开展批发市场农产品拍卖交易试点,探索农产品价格形成新机制,总结规范交易模式;做好批发市场电子统一结算示范推广工作,进一步改善交易手段,规范交易行为,提高流通效率;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连锁经营,为批发市场与连锁企业之间开展合作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农民面向连锁经营,发展专业化生产,提高质量规格,形成商品批量;积极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连锁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

  (十五)积极推进农产品交易标准化。农产品交易分级分类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发展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结合我国农产品的品种、特色,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尽快形成与国际市场接轨、涵盖主要农产品品种的交易分级分类规格标准体系,推动上市农产品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包装规格化。

  (十六)认真实施品牌经营战略。要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组织和企业做好农产品的商标注册、质量认证、标准化生产等工作。要注重拳头产品、优势产品、原产地产品的品牌培育和保护,注重生产、流通环节的技术服务与指导。要通过市场化经营运作,催生一批品牌、培育一批名牌,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牌覆盖率,把品牌、名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经济优势,做大做强品牌农业。

  六、加强引导,积极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

  (十七)积极培育农产品流通组织。要注重支持引导壮大农民运销队伍,培育农民运销合作组织,积极鼓励生产大户、运销大户领办合作组织。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与加工企业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领办、创办农产品流通专业合作组织。加强对各类流通组织、协会的规范和引导,通过加强服务,促进其发展壮大,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十八)加快农民经纪人队伍建设。要不断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建立落实农民经纪人培训制度,逐步提高农民经纪人素质。要优化农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环境,通过政策扶持和强化服务,帮助经纪人不断拓展销售市场,扩大经营规模,改进技术手段,完善经纪功能。

  七、积极协调,优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

  (十九)营造顺畅流通环境。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行为,营造公平健康的交易环境。要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检测力度,对农药、兽药、添加剂残留超标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产品不准上市。要加强市场质量监督,坚决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环境,提高市场信誉。

  (二十)推进“绿色通道”建设。开通全国性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是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优化流通环境的重要举措。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实施农业部等七部门《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确保年内开通全国“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督促落实相关政策,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善“绿色通道”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实现省际互通。同时,积极推动开通地方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并实现省内外无差别对待,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和优惠政策。

  八、摸索规律,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理论体系和制度建设

  (二十一)注重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理论创新。农产品市场流通是农业和农村发展新形势下的一项开拓性工作,要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当前制约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创新理论,指导实践。要注重标准化生产、标识化流通、规格化包装、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市场营销理论体系的研究创新。要重点从农民参与流通领域利润分配出发,创新利益联接机制,构建产业化经营理论,探索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理论体系。

  (二十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制度。要加快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制度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理论创新制度、市场体系建设与管理制度、流通主体培训登记制度、营销促销活动管理制度、工作体系建设制度、流通信息共享制度等。产区与销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

  九、加强领导,确保农产品市场流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涉及面广、开拓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充实工作力量。要立足当地实际,不断研究农业部门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促进产销衔接,为建设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有力支持。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十四)增加投入。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在市场体系建设和营销促销等方面要重点增加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优化农业资金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产品市场流通的投入比重。要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农产品市场流通事业。

  (二十五)建立激励机制。对在推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培育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推进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建设和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等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二○○五年九月一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