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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3:17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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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的通知

国科办财[2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
根据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经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同意,制定了《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申报试点的地方应充分依托本地区已有的科技资源、金融资源禀赋和产业特色,紧密围绕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市)、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发展需求,研究提出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的内容应简洁明了,兼顾科技、银行、证券、保险四个领域。
2. 申报试点的地方应是科技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密集,创业风险投资活跃,金融生态良好,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网点齐全的地区。
3. 试点方案应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支机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批准。
4. 申请试点所在地,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试点方案一式六份报科技部。

联系人:沈文京,010-58881686
贾建平,010-58881691,jiajp@most.cn

附件: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科学技术部

附件:

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提纲

申报试点地区应根据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要求,结合本地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现状及特点,加强组织领导,集成相关资源,研究制定地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试点方案提纲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申报试点地区研究提出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试点目标
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科技发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本地区通过开展试点预期达到的主要目标。试点目标要切实可行,兼顾科技、银行、证券、保险四个领域。
三、试点内容
根据地方试点目标和当地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突出地域特色,研究提出地方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科技基础。
说明截至2010年底,申报试点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及占规模以上企业数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2010年度申报试点地区的R&D经费支出额及占GDP比例、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及占GDP的比例、地方财政收入及地方财政科技投入额、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科技担保公司数量及担保额、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及其他等当地科技基础情况。
(二)金融基础。
说明截至2010年底,申报试点地区的存贷款余额及人均数、金融服务网点数(银行)、各类金融机构数及资产总额、资产证券化率、产权交易所与技术交易所数量及其交易情况,2010年度申报试点地区的创业风险投资及私募股权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小企业贷款当年新增额、小企业贷款余额占所有贷款余额比例、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数量、当年保险费收入(不含总公司)、当年保险密度、当年保险深度,2009—2010年各类债券发行额等当地金融基础情况。
(三)试点内容。
说明在试点期间,申报试点地区拟开展的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内容、措施及预期目标等。试点内容要有重点、有优势、有特色,采取的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预期目标要具体、量化。
可选择的试点内容主要有: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和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项目评审,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融资租赁,支持科技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及在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以集合信托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科技保险产品和业务创新,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创新实践,投证结合、银保结合等多种金融工具结合的创新实践,科技金融对接专项活动及其他等。
(四)服务体系。
说明申报试点地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中介机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科技企业信用体系等的建设情况,以及在建立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过程中制定的政策、采取的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说明为完成试点工作所采取的保障措施,包括组织保障、人员部署、机构设置、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财政投入政策等情况。
(六)计划进度和阶段目标。
试点周期三年。请根据申报试点地区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试点期间的工作进度安排和各阶段预期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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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996年10月15日起对执行暂定税率的商品作如下调整:
一、对1996年4月1日起执行暂定税率的商品进行部分调整并增加两项商品(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二、停止执行新闻纸(税号4801.0000)7%的暂定税率,恢复执行15%的法定进口优惠税率;但在10月15日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于10月20日前经签约公司主管地海关审核确认合同日期并在合同规定日期(最迟在12月31日前)报关进口的新闻纸,仍可按7%
的暂定税率计征关税。
特此公告。
附表一:
增列的实施暂定税率商品
-------------------------------------------------------------
| 序号 | 税则税号 | 货品名称 | 1996年税率(%) | 暂定税率(%) |
|----------|----------|----------|--------------|-----------|
| 1 | 05119990 | 动物胚胎 | 20 | 0 |
|----------|----------|----------|--------------|-----------|
| 2 | 27076000 | 混合甲酚 | 8 | 3 |
-------------------------------------------------------------
附表二:
调整的暂定税率商品(一)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进口税率 |
|-----------------------|---------|-----------------------|
| 序号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货品名称 | 1996年税率(%) | 暂定税率(%) |
|----|--------|---------|---------|-------------|---------|
| | | |聚丙烯腈或变性聚丙| | |
| 1 |55013000|聚丙烯腈长丝丝束 | | 18 | 7 |
| | | |烯腈制长丝丝束 | | |
|----|--------|---------|---------|-------------|---------|
| | |未梳的聚丙烯腈短纤|未梳的聚丙烯腈或变| | |
| 2 |55033000| | | 18 | 7 |
| | |维 |性聚丙烯腈制短纤维| | |
----------------------------------------------------------
附表三:
调整的暂定税率商品(二)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进口税率 |
|-----------------------|--------------------|-----------------|
| 序号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 税则号列 | 货品名称 |1996年 税 率|暂 定 税 率|
| | | | | | (%) | (%) |
|----|--------|---------|----------|---------|---------|-------|
| | | | |矽钢片,按重量计 | | |
| | |矽钢片,按重量计含| | | | |
| 1 |72251110| | 72251190 |含硅量在2.5%及| 8 | 4 |
| | |硅量在5%及以上 | | | | |
| | | | |以上,但小于5% | | |
|----|--------|---------|----------|---------|---------|-------|
| | | | |矽钢片,按重量计 | | |
| | |矽钢片,按重量计含| | | | |
| 2 |72261110| | 72261190 |含硅量在2.5%及| 8 | 4 |
| | |硅量在5%及以上 | | | | |
| | | | |以上,但小于5% | | |
----------------------------------------------------------------



1996年10月14日

关于在全国开展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1]346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航运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了实施航运业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部决定用1—2年时间进行全国航运市场整顿。

现将《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方案》(见附件)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省(直辖市)内水上运输市场整顿,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工作重点和目标后直接组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实施航运市场整顿情况总结报部。

  2002年的航运市场整顿工作部将另行布置。

  附件:《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方案


  为了实施航运业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200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交通厅(局)长会议精神,部决定在2001年至2002年开展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现就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整顿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国航运市场整顿目标与重点

用1—2年时间,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经营人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为重点,集中治理业内反映强烈、严重侵害承、托运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的行为,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使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和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航运市场整顿的重点区域是长江川江航段、渤海湾和琼州海峡;重点船舶是客滚船、涉外旅游船、液化气船和散装化学品船;重点单位是境外航商代表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和国际船舶代理公司。

  二、全国航运市场整顿指导思想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原则,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法制建设为保障,有重点、有步骤地解决经营者的素质、船舶管理、船员素质、市场经营行为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从而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全国航运市场整顿重点与工作计划

  (一)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整顿

2001年3—6月,完成对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船运输市场的整顿。整顿后,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船运输全部由达到资质要求的法人企业经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船舶均应通过中国船级社或其分社检验合格;船员均应通过特殊培训和考试;运力配置由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审核后,报部批准。2001年7月1日起,自然人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经营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船运输。

有关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加强长江汽车滚装船、客滚船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0]498号)、《关于川江汽车滚装运输市场准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1]4号)和《关于印发川江跨省汽车滚装运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交水发[2001]89号)执行,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海事、船检机构配合。

(二)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1年5—12月,在2000年全国客滚船安全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运输市场进行专项整顿。整顿后,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公司均应达到资质要求和安全评估标准;客滚运输航线审批程序符合我部规定,运营船舶符合船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具有有效船舶证书。

2001年10月底前,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渤海湾和琼州海峡的客滚船运输公司逐一审核,提出合格、整改、合并或重组等意见,报部审核批准后实施。2001年底前,所有经营渤海湾和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的经营人均应达到《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

以上各项工作,由辽宁、山东、广东、海南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舟山群岛客滚船运输市场的整顿,由浙江省按上述精神负责组织实施,部将派出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察。

(三)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整顿

2001年10月底前,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进行整顿。结合《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我部有关涉外旅游船运输的管理规定,对相关运输经营人进行资质评估。

2001年6—7月,委托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部派出机构对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经营人进行调查、登记,按照专项整顿要求和办法组织对相关企业经营资质、船舶运输资质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估,经部统一审核后,发布评估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2001年10月底以前,完成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整顿工作。

(四)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1年5—12月,对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市场进行整顿。整顿后,有关经营人均应达到资质管理的要求,有关船舶均应满足船舶技术规范;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运输船舶挂靠经营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2001年6月,统一布置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市场整顿工作,组织对现有经营人和经营船舶的调查、登记,对调查情况进行汇总。

2001年7月份,部将出台关于清理和整顿船舶挂靠问题的文件,由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结合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核,提出清理目标和意见。

2001年底前,完成对现有跨省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企业、船舶进行逐一审核,不符合资质要求和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司、船舶将一律退出运输市场;同时完成原挂靠经营的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的资格重新审核批准工作;不满足要求挂靠经营的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舶,将通过兼并、船舶购买、船舶光租和委托经营等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或专业船舶管理公司管理。

以上各项请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境外航商代表处整顿

2001年9月底以前,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当地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代表处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清境外航商在我国设立代表处的数量、人员、代表的航运公司和批准机关等基本情况。

  2001年底前,对境外航商在华设立的代表处进行整顿。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境外航商在华设立代表处,必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代表处整顿工作要依据交通部《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第10号部令)和交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和完善境外航商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商投资船务公司办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交水发(1999) 534号)的规定办理,重点是检查境外航商在华代表处的设立是否合法,是否从事了揽货、签发提单、收取运费等运输经营活动。我部将联合国家工商局对各地的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组织对重大违规行为的调查,对查有实据的违规代表处,依法严肃查处。

  (六)国际集装箱货运站整顿

  按照我部和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海运国际集装箱中转货运站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0]480号)的要求,对国际海运集装箱中转货运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范国际海运集装箱中转货运站的资质条件,改善国际海运市场经营环境,促进多式联运和综合物流的健康发展。

  2001年6月底以前,在当地海关、工商部门的配合下,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完成对集装箱货运站的摸底调查工作。查清我国集装箱货运站的批准机关、数量、投资者、业务范围、海关监管单位等基本情况,重点检查集装箱货运站的设立是否合法,中外合资集装箱货运站的外资比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243号令修订颁布)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是否与我国对外承诺相一致。

根据有关规定,对属于“三资企业”的集装箱货运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转报我部进行处理;其他类型的集装箱货运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属于工商、海关等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后移交工商、海关部门进行处理。2001年底前完成集装箱货运站补办审批和变更登记的手续。

  (七)国际船舶代理企业整顿

  结合进一步开放国际船舶代理市场,加大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整顿,规范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打击违规经营活动,为我国加入WTO创造良好条件,建立健康的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秩序。

  结合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年检工作,对我国320多家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换发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超范围经营、违规出让经营权和擅自代理未经批准的班轮航线行为。对重大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001年9月底前,依托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协会,会同国家价格管理部门,对国际船舶代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加强对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除以上各项整顿内容外,部已颁布《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2号令),还将在2001年内续出台《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规章,并拟对实施上述各项规定分别做出安排和部署。贯彻实施上述有关规定也是航运市场整顿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贯彻实施上述各项规定纳入相关市场整顿的工作计划中。

四、市场清理整顿组织机构

(一)部将成立“水运市场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设在部水运司)和“水运市场整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水运司国内航运管理处)。

(二)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派出机构应成立相应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海事、船检部门派员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市场整顿工作并及时向部报告有关情况。

(三)加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宣传和社会监督力度。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水运市场整顿的重要性和目的意义,及时报道整顿工作成果。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舆论监督。

  (四)市场整顿的考核、评估

  市场整顿工作结束后,部将对各地的市场整顿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对于组织机构落实、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方或单位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市场整顿的组织领导,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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