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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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04〕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进行的专门性审批,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因技术工艺调整、重大方案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范围和权限
第三条 凡青海省境内,使用政府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其投资概算的审批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基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省内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审批权限,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根据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不同,实行分级审批。中央直接投资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中央补助投资委托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按照职责由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已编制完成;
(三)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项目,还应提供全部有效的项目调整标准、规模、内容和概算总投资依据性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含统建、代建单位)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件及项目资料,向项目所属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发展改革部门接到审批投资概算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有效性和完整性检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有效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应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协商后,正式受理审批投资概算。
(四)审批时限: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机构的评审时间)。
(五)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有资格的专业评审机构,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对投资概算进行专业评审。
(六)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应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审批。
投资概算评审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与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程序协同衔接。具体审批工作程序为: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审查初步设计时,联合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征求相关单位及专家书面意见,对审查提出的投资概算问题责成编制单位补充修改或重新编制投资概算文件后上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建设厅、交通厅和水利厅等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进行概算审批。经省发展改革部门与相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会签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投资概算审批文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第九条 投资概算或调整概算的批复文件,作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凡按规定应审批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审批不得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的依据和标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定额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限定的范围;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内容和规模实施建设,因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或调整概算,经审查总投资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规定的控制投资额10%及以上的,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十四条 投资概算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概算审批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强化投资概算审批工作。对按规定应进行审批而未申报审批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控制及要求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由相应投资概算审批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巩固两个确保,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部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两个确保以及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上半年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继续开展这项工作,做到思想不松、领导小组不撤、检查人员不散、执法力度不减,促进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重点检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
位和欠费大户,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加强两个确保及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察执法。检查内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包括落实调整待遇标准情况);企业、社会、财政三方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到位情况;企业虚报、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
金情况;企业执行下岗职工进中心和再就业政策的情况;用人单位重点是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情况等。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检查方式,既可开展专项检查,也可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执法检查同时进行。
三、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统筹安排各项执法检查工作,确定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抓出成效。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直接检查的同时,还要深入市、县进行督查,了解和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将派出
工作组深入有关省市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
四、严格执法。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单位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强制征缴和行政处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虚报、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落实两个确保不到位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处罚;对严重违法的单位,除进行严肃处理外
,还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管理机构等加强协作配合,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积极争取税务、工商、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及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促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地要在11月5日前将10月检查工作月报(工作小结及统计表),12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报送我部法制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部法制司联系。
1999年9月17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更正《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更正《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有关内容的通知
农办机[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
现对2009年1月13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的《2009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农办机[2009]1号)部分内容进行更正和调整,请各地执行。具体更正调整内容如下:
一、手扶拖拉机
广西贵港动力有限公司生产的JL8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3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101-2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3万元;
沂水县飞龙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YH10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6万元改为0.12万元;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SF101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0.12万元改为0.16万元。
二、25-40马力轮式拖拉机
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东风-3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2万元改为1.1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荣成市海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HS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长拖农业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SNH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马恒达(中国)拖拉机有限公司生产的MFS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四川川龙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CL35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3万元改为1.2万元。
三、40-80马力轮式拖拉机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TA55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8万元;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MG6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2.0万元改为1.9万元。
四、80马力以上轮式拖拉机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8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3万元改为3.0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8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3万元改为3.0万元;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TA8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8万元改为3.2万元;
山东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SH82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8万元改为3.2万元;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9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3.1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90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3.1万元;
约翰·迪尔天拖有限公司生产的JOHN DEERE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3.5万元改为4.0万元;
山拖农机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TS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4.6万元改为4.0万元;
上海纽荷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SHN-904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4.6万元改为4.0万元;
洛阳世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SJH904型,标准配置及技术参数中的轮胎型号:“前轮6.5-20,后轮14.9-30”改为“前轮11.2-24,后轮16.9-34”。
五、全喂入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福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DA18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60B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5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6万元改为1.7万元;
江西国力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2.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湖南中天龙舟农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2.0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8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益阳福祥农业装备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8型,中央最高补贴额由1.7万元改为1.8万元;
浙江柳林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4LZ-160B型,标准配置及技术参数中的割台割幅:由2.0m改为1.8m。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