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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1:00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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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07〕24号   2007年04月19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归垫资金的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再通过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一种特殊行为。一般情况下,中央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财政资金,不得违反规定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支付财政资金。
发生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允许垫付资金:
(一)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二、实行资金垫付事先备案制度
中央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基建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出,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资金垫付之前将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二)对于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由基层预算单位在垫付之前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上报并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备案材料即时将是否同意垫付的意见回复一级预算单位,由一级预算单位通知基层预算单位。
三、规范资金归垫的申请、审核和批复程序
(一)资金归垫申请程序。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
1.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薄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逐级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报财政部(国库司)。
2.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后随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国库司)。
(二)资金归垫审核批复程序。
1.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归垫申请和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特殊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财政部(国库司)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向基层预算单位予以转发,基层预算单位持财政部批复文件到代理银行办理资金归垫业务。
2.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进行资金归垫的,财政部(国库司)收到归垫申请、相关材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
3.对于情况比较复杂,以及需要现场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的垫付事项,财政部(国库司)可委托基层预算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进行核实,并根据财政专员办核实情况办理批复。
财政专员办收到归垫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特殊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财政专员办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财政部(国库司)收到财政专员办上报的核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一级预算单位或通知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支付。
四、加强对归垫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国库司)和财政专员办要加强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的监督管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二)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单位支付业务,对于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归垫资金的情况,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资金归垫的相关批复文件办理。
(三)中央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要加强对支付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避免因操作失误导致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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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纠正地方预算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纠正地方预算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审计署关于1996年国家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目前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中突出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二是通过隐瞒截留和退库等不正当手段,将预算收入转作财政周转金;三是部分地区财政周转金本金规模超过规定的标准。
国务院要求立即予以纠正。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违反有关规定将预算收入转到预算外的,一律清理退回预算内;应纳未纳入预算内的,必须按规定纳入预算内;已作财政周转金放款的,要按借款合同积极回收、清退。
二、财政周转金本金超规模的地区,要严格执行《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新增周转金本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周转金压缩计划,以便将周转金规模控制在规定标准内。
三、请各地根据上述要求,在年底以前完成预算收入的清退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财政周转金本金规模压缩计划上报我部。



1997年9月25日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紧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精神,我部已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为严格疫情报告制度,提高疫情报告及时性与准确性,做好预防控制工作,现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报告要求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报告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部门和系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必须按照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管理与指导,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发现缓报、瞒报和漏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首诊医生要填写甲、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卡(详见附件1),连同患者流行病学史一并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我部决定自2003年4月26日起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录入和传输(详见附件1),逐级上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特别是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支持与指导,确保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畅通运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须同时向卫生部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情况,务于每日12时以前将当日10时前实际收到的疫情汇总,按照附件2、3、4要求内容认真填报,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传真报卫生部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得延误。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疫情线索追踪,及时开展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发现感染者要立即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要实施隔离观察。

各地要及时互相通报疫情信息和流行病学线索,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控制工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已离开疫情发现地去外地,由疫情发现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办公室直接通知其到达目的地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符合诊断标准的,由到达地按规定报告疫情。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对所属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工作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五、以前文件中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卫 生 部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使用“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操作说明



一、报告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各责任报告人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填报、输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各级责任报告单位必须通过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的时限内以日报方式发送。

二、操作步骤:

1、选择“超级用户”登录进入系统,进入“编码管理”,在“疾病编码”模块中增加一个病种,其“疾病内码”、“疾病编码”输入“270”,“疾病名称”输入:“非典型肺炎”。在“是否参与合计”项选择“是”;然后按以上操作再增加一个“疑似非典”,其“疾病内码”、“疾病编码”输入“271”,在“是否参与合计”项选择“否”(与HIV编码方式类似);

2、进入“文件传输”,在“数据导出”模块中,选择“数据下传”,地区选择某个省(或地或县),数据选择“疾病编码”,取消其它选项标记,然后点击“导出”,生成给下级的疾病编码下传文件。重复本步骤,生成给所有地区的疾病编码下传文件。

三、使用2003年新版软件报告

1、可以直接导入国家CDC信息中心下发或下载的文件(各省注意接收邮件,或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网页下载),省级、地市级用户不必再给下级制作下传文件。

2、用户登录系统后,进入“数据导入”,选择“导入下传文件”,选择“疾病编码”,然后点击“导入”即可。

四、 非典型肺炎”使用报告卡的具体操作说明

1、各疫情报告点对每天新发疑似和确诊的“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填报《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针对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的特殊要求,填写现使用的传染病报告卡,做如下改动:

⑴在“传染病名称”栏目中填写“疑似非典”或“非典型肺炎”;

⑵已治愈的病例必须填写出院日期;

⑶在“订正病名及原因”栏目内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⑷如病人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在“户口地址”栏目中分别填写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送达属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⑸大、中、小学生或幼儿园儿童,必须在患者单位栏中填写学校或幼儿园的名称。

2、在输入卡片时,做如下改动

⑴ “报出日期”栏目改为输入出院日期;

⑵“订正病名及原因”栏输入病人的接触史;

⑶外籍人员在“户口电话”栏中分别输入“外籍”为“01” 、“香港”为“02”、“澳门”为“03”、“台湾”为“04”,地区编码选择“省际流动”;

3、各省以县为单位收集录入报告卡,并以日报的方式上传至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市汇总本地区卡片后以日报方式上传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同样方式汇总后将卡片库上传至中国疾病预防控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

4、对于2003年4月26日前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病例,按照上述要求于4月30日前补报完成。对其它的传染病疫情报告,从2003年1月起,全面实行以县为单位卡片录入上报,各级上报旬、月报的同时,上传本旬或本月卡片数据(包括“非典”),各级统计时以卡片生成报表为准,如无卡片报告,则视为缺报(1-4月数据补报);

5、“非典型肺炎”的日报统计汇总分析模块,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联系;

6、对不按以上要求进行疫情信息报告管理的地区,将按月进行报告情况通报。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国籍
工作单位或住址
接触史
入院时间
住院医院
出院时间
诊断

情况
备注

























































































































































































注:1、国籍一栏是指中国或其他国家。如外国国籍华裔,或台湾、香港、澳门人士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华裔”、“台湾”、“香港”或“澳门”。

2、接触史请说明诊断或疑诊的流行病学依据

3、诊断情况栏请填入是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4、患者身份特殊者,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情况,也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统计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病例种类
新增病例(人)
累计病例(人)
累计出院(人)
累计死亡(人)
现住院(人)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医护人员
学生
外籍
港澳台
合计
正使用呼吸机



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


























注:1、新增病例是指截止当日10时前,24小时内新报告的病例总数。

2、累计病例数是指截止当日10时前报告的病例总数。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分布表



报告单位(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负责人签字: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确诊病例(人)
疑似病例(人)

地(市)

新增
累计
新增
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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