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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1:47:17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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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5〕85号

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会机关财务行为,明确差旅费、招待费和会议费管理标准,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招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机关财务管理,保障机关各部门业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结合保监会机关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第三条保监会机关财务管理应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政、金融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保监会机关财务要建立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内控制度,保证各项支出的合法合规,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保监会机关财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在会领导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财务会计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章各项经费开支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保监会机关经费开支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第七条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八条人员经费指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缴费、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等。

  (一)工资指在职职工(含聘用制职工)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二)社会保险缴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

  (三)离退休费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

  (四)医疗费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药、治疗、住院等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贴;

  (五)住房补贴指按国家规定由单位开支的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由人事教育部和办公厅根据国家和保监会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日常公用经费指为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开展监管工作购买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固定资产购建、其他费用等。

  (一)办公费指固定资产以外的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清洁卫生用品等的购置费等。

  办公用品的开支按核定的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书报杂志的订阅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每年度人均不超过200元(主要限于党报、经济类、金融类、保险类报刊);清洁卫生用品等的购置,根据实际需要开支;

  (二)印刷费指许可证、资格证、信纸、信封、账表、规章制度及业务资料等的印刷费用;

  (三)水电费指办公场所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等;

  (四)邮电费指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的开支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五)取暖费指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取暖费支出。

  办公场所的取暖费在预算内据实列支,职工宿舍取暖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交通费指单位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年检年审费、安全奖励费及班车费等。公用车辆费用在预算内据实列支;班车费根据人事教育部确定的标准执行;

  (七)差旅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国内外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调动干部派遣费等。

  差旅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外交部印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指会议住宿费、伙食费、租赁费、交通费、医药费、文件资料费等。会议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九)培训费指国内业务培训发生的有关支出,包括培训学员的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购置费、调研经费以及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培训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和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十)招待费指为工作需要所支付的用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接待费用(含外宾接待)。招待费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招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一)福利费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专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

  (十二)物业管理费指办公场所和职工宿舍的物业管理费支出。

  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费开支在预算内据实列支,职工宿舍物业管理费的开支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维修费指办公设备、其他设备和机具及办公用房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维修费根据行政部门制定的维修计划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十四)固定资产购建指办公设备、家具、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图书等的购置费用。固定资产购建根据年初制定的购建计划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十五)其他费用指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业务宣传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工会经费、税费、诉讼费、行政赔偿费及上述科目未反映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其他费用的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十条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大型购建项目支出、大型修缮项目支出、稽查办案项目支出、租赁费项目支出、考试费项目支出等。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办公用房购建项目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办公用房购建项目包括新建、购建、扩建、改建办公用房的项目;

  (二)大型购建项目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大批量购置交通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和网络建设等;

  (三)大型修缮项目指按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进行大规模修缮或修理的房屋和专业设备等;

  (四)租赁费项目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信网等。

  基本建设类项目、大型购建项目、大型修缮项目、租赁费项目的支出根据财政部专项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开支;

  (五)稽查办案项目指对被监管机构进行大型非经常性、专题性现场检查、稽查、取证及办案等,包括伙食补助、住宿、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支付中介机构的办案费等。伙食补助、住宿、城市间及市内交通费等开支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差旅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中介机构的办案费根据批准的费用开支;

  (六)考试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精算师等四项资格考试发生的出题、考试软件开发和维护、题库建设、公告、报名管理、试卷印刷、运送、租用考场、监考、阅卷、资格证印制、发放等各种与考试直接相关的费用。考试费的各项支出控制在收费标准以内列支。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人员经费的审批

  (一)职工的工资支出,由人事教育部根据核定的年度人员工资预算审批;

  (二)其他各种补贴性支出,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财会部会签后,送主管财务的副主席、主席审批;

  (三)医疗费支出经医务人员审核,办公厅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日常公用经费的审批

  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应坚持预算管理、节约经费、提高效益、控制开支的原则。

  (一)办公用品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招待费费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各部门应于年底前向财务会计部报送次年部门工作计划和支出预算,财务会计部根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在编实有人员数等,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部门预算内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超标准、超预算的开支要专项报批;

  (二)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年度出国、培训计划和费用预算由国际部编制,年底前报送财务会计部审核,经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三)会议费和培训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审批;

  (四)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由办公厅编制年度费用预算,经财会部审核后报主席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五)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由保监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预算确定采购实施方案,报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后执行,特殊购置需经主席办公会批准。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归口办公厅统一办理。

  (六)印刷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等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规定。

  (七)稽查办案费、考试费、出国费用等开支由主办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经财会部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副主席批准。

  

  第四章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三条各部门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或报销手续时,经办人需根据开支的不同用途,按照要求分别填写下列凭证:

  (一)借现金或转账支票:使用“支款凭证”(三联式)或“支票借款单”;

  (二)报销差旅费:使用“外地差旅费报销单”(单联式);

  (三)报销医药费:使用“医药费报销单”(单联式)

  (四)报销其他费用:使用“财务报销单”(单联式)。

  第十四条填制完整的报销凭证上需经部门主任级领导签字批准,并附原始发票,方可报销。特殊事项报销须有财务会计部主管主任签字。

  各项购置需主办部门办理购置物品验收手续,填写“验收单”(三联式),经本部门主任级领导、处长及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为加强现金的管理,除差旅费借款或特殊原因外,超过500元以上的款项支付一律使用转账支票。

  第十六条为避免长期占用公款现象发生,保证会计账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各项借款要及时办理报销和还款手续。无特殊原因,一般应在出差任务完成或款项支付后10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原因延期不办经提醒无效的,将从其工资中抵扣借款。借款应本着“一次一清,结清再借”的原则,未结清借款者不再办理新的借款;

  第十七条借款和报销经办人对各项单据填写应金额准确、字迹清晰、无涂改,单据与所附的原始凭证应粘贴整齐、平展。

  第十八条凡虚开票据、使用虚假票据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一律不予报销,并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会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暂行规定》(保监发〔199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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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的形象

王姗姗


  法官形象是法官在审判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给人们的外貌印象和内在素质的综合展示。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着装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言辞审慎,通过良好的行为举止来体现法律的严肃,判决的公平,社会的正义,因此,千万不要认为形象问题是小事。
一、法官形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2000年7月我国法官取消了肩章和大沿帽等军事色彩较浓的服饰,代之以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佩带胸徽,这是我们司法理念和形象的转变,我们应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规范法官着装,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当前,法官在形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不规范着装、佩带胸徽。个别法官开庭或接待当事人不按规定着法袍或制服,穿制服时内着T恤、带花的衬衫,穿T恤扎领带或领带的颜色艳丽多彩,上着制服下穿运动鞋等;有的佩带胸徽的位置不正确,同一场合佩带胸徽的大小不统一;有的上班时着运动装、休闲装、夏季穿凉鞋不穿袜子,有的女法官染红指甲、彩发、披散长发、首饰外露;有的着装进入菜场、饭店、浴室甚至娱乐场所;有的法院给不具有法官和书记员身份的人员也配发了制服,降低了法官着装的威严感和神圣感。2、不良社交形象。有的法官“傍大款”,经常出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酒家饭店等吃喝场所;个别的在菜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与他人争吵。3、不良的法庭形象。有的在开庭时挖鼻子、抠耳朵、低头、弯腰、打瞌睡;有的不专心庭审,看与本案无关的材料等等。对法官形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不能认为穿衣戴帽是生活习惯,是小节问题,同时要转变观念,确立正确的审美观。
二、树立正确的法官形象观
  法官形象主要包括着装、言辞和举止三个方面,下面我就着重从这三个方面谈谈如何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如何去追求法官由内而外的形象美。
1、关于法官着装。法官着装是法官形象的三要素之一,法官的着装应当给人以稳重、威严、可敬、可信的印象。服饰有三大功能:一是驱寒保暖、防风遮雨的实用功能;二是等级、地位、职业的符号象征功能;三是美化人体展示个性的审美功能。随着人类生活的发展,服饰的实用功能已大大淡化,而它的象征功能和美化功能在不断强化。法官制服则是一种国家权力和审判职权的象征,不规范的着装不仅是缺乏对服饰文化和生活认识理解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削弱了法官的威严感和法律的正义感,今天的穿衣打扮已经不是个人的私事和好恶,何况法官的着装就更不能随意了。法官在工作时间,在法院环境,出于审判的目的或执行的目的,就必须着制服,以告知当事人我是在执行职务,使双方明确相互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使矛盾纠纷得以理性的解决。
2、关于法官言辞。法官言辞的根本要求应当是简明、及时、严谨、庄严。要使用“法言法语”,要中立适当,避免偏激和情绪化的言辞,要体现语言的逻辑美、声音美、修辞美、态势美。言辞对法官的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的内在素质都是通过言辞表达出来的。要提高法官的言辞修养,最根本的是要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养,当然也有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当前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加强法官的自尊意识。法官在言辞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使用口头语、说话随便、语言不文明,把自己混同于市井平民,这些都反映了思想素质和语言文明问题,一个不自尊自爱的法官又怎么能做到用语严谨、庄严呢?
(2)提高慎言的职业意识。法官慎言要求法官所言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符合职业身份,言所当言,不言所不当言。时下少数法官缺乏这种职业意识,毫无顾忌地对判决未生效的案件发表个人意见,不分时间和场合;随心所欲地对他人进行评价或指责、嘲讽,不管是原告、被告还是律师、检察官,法官多言正使法官这一神圣职业蒙尘。
  庭上喋喋不休是法官多言的表现之一。众所周知,我国审问式的诉讼方式已经被控辩式或辩论式所代替,法官由侧重于问转变为侧重于听。但一些法官似乎不能适应这一转变,在法庭上,有的依然频频发问而且咄咄逼人,纠问意识甚强;有的越俎代庖直接参与质证,介入双方争论。这些显然有损法官正义形象。
  庭外乱发议论是法官多言的表现之二。有的法官喜好在媒体上发布未决案件信息,介绍案件情况,并且阐发若干个人见解,却不知道这一做法与其法官职业身份不符;有的法官不分场合讨论其审理的案件,也不知道这一做法涉嫌泄露工作机密。更为过分的是,有些法官手中案件未审判,就对有关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发表言论“这个官司你赢(输)定了。”“你肯定是有(无)罪的!”作为法官,案件未经审理判决,根本无权发表任何结论性的意见。“法官不介入争论”是世界所有法官所遵循的戒律。因为法官的言论往往反映他对法律的认识和对案件的看法,由于法律赋予其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必须约束自己的言行,以使自己处于一个客观的、超脱的地位,如果一个法官介入案件碍难纷争之中,“则可能使甚嚣尘上的争吵遮掩公正的慧眼,持续不断的纷争阻挡明断视线”。法官多言正破坏了这条戒律。法官言所不当之言,就使自己介入到案件碍难纷争之中,失去了法官本来的超脱地位,难以保证公正审理案件。
(3)规范庭审的语言能力。在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的过程中,法官应处于何种地位?如何组织庭审、归纳焦点、质证认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说明理由、依法下判,是法官法律素质、语言应用能力和其他素质的综合展示。在庭审观摩中我们也发现,大多数的法官展示了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庭审语言也做到了准确、及时、简明、严谨,但也存在着职权主义倾向过重,询问过多和言不达意,焦点归纳不清,庭审拖沓冗长及因无法驾驭庭审而不得不休庭的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语言的问题,也有思维逻辑的混乱与语言逻辑的混乱,因此,我们要在不断实践的基础上,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思维的敏捷性、思辨性和洞察力,提高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增强庭审驾驭能力。
3、关于法官举止。法官形象的第三个要素是法官的举止,即通过法官形体和动作展示法官的端庄、高雅、热情、大方的外在美。
(1)准确的角色定位。司法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应以独立、中立和不介入的形象出现于社会公众之间。司法公正的原则要求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上下法院之间和法官与法官之间是独立的,要求法官有独立的人格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中立不介入纠纷的原则要求法官不得变更或超越当事人的权利请求,不得单方面庭外接触,如有利害关系应予回避。
(2)良好的社交形象。俗话说“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法官的交友应是高层次的,应是君子之交。交什么样的朋友反映了本人什么样的层次格调,反过来也影响法官的公众形象。我们不赞成法官“广交朋友”,更反对法官“傍大款”,交商场朋友、官场朋友、律师朋友。不是说这些朋友不可交,而是指要端正交朋友的价值取向,朋友应是相互信任,各有所长,有利工作,有所予而无所求。如果建立在相互利用的金钱权利关系上,则是很危险的。现在法官已成为社会的公关对象,我们交友千万要警惕那些利益小人的利诱,不要拿手中的权力做交易,也不要被那些“下九流”朋友玷污了我们法官的高大形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1982年8月23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在北京召开;拟定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听取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等。开会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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