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刘南生同志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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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刘南生同志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刘南生同志为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来源:2006年5月31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05-31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任刘南生同志为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第2949号批复办理。即:“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
死刑缓期2年执行显然过轻,而确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时,应当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不宜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
此复。
1981年6月10日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受理与技术审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许函[201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相关工作,国家局制定印发了《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号),规定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申请,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为进一步做好申请人变更受理和技术审评工作,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多方申请人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可以转让给其中一个申请人。拟接受转让的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产品生产能力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提供受委托方具备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多方申请人中部分申请人注销的,应当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注销的证明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