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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2:47:32  浏览:96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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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20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黄山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皖人社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除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行政机关、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未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政策覆盖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第四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市直(含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下同)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登记、人员信息变更、稽核监督等工作;工伤保险费由同级地税机关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组织征缴。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安徽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风险较小行业的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 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工伤认定结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或复杂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直接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九条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相关材料收集、审核、整理、送达。第四章 基金管理与待遇支付第十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和追加,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集中收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财政专户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建立本级工伤保险基金账务,分级核算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按月与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账。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直接进入同级国库,各区县国库部门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书按月上划到市国库。全市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部门按月划转到市财政专户。
实行市级统筹前各级工伤保险基金历年收支结余的情况,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各级工伤保险结余基金全额上划到市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市级统筹前存在基金缺口的区县,缺口资金由当地政府负责补齐;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权,由当地政府负责清理回收;工伤保险基金形成的债务,由当地政府承担。
各地上划的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用于弥补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并结合实际上划到市财政专户的工伤保险费情况,每季20日前编制下一季度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依据审批后的支付计划,及时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和区县的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少于区县当季实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垫付,年终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其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挂钩。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区县,所征收基金不够支付工伤待遇的,先从各地上划的统筹前历年基金结余中解决,仍不足支付的,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未完成当年任务的区县,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69号令)以及《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4〕48号)规定执行。
市直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各区县参保单位发生的工伤,相关待遇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
各区县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医疗费,个人单笔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审核支付,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工伤保险医疗费在1万元(含)以上的,由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在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用于发生重特大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地当期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和储备金不足支付时,按1:1的比例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储备金垫付,市级储备金的下拨金额,一般为各地上解储备金数额的1—5倍,特殊情况最高不超过10倍。工伤保险储备金上解等规定按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建立黄山市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黄劳社医险〔2007〕31号)执行。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伤职工就医管理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定点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取得资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定服务协议。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后,到指定的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二十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获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资格的工伤保险康复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康复性治疗的确认后,送往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
第二十一条 除抢救外,工伤职工应当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出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由负责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办理转院手续。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各区县政府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扩面、稽核和工伤待遇支付等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对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核算管理,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促进各区县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业务经费,保证工伤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及相关经办业务的工作指导与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协助工伤认定所需的调查费等,根据其目标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按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转发安徽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劳社秘〔2008〕12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符合“金保工程”要求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黄劳社秘〔2009〕10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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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芜政〔200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五月十四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促进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部分政府工作部门的特殊岗位建立并实行政府雇员制度。现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是市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法律、金融、经贸、规划、信息、招商、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信敬业,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两种。 普通雇员是政府一般性服务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是过去工作业绩显著并具有3年以上的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政府高层次服务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有本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稀缺人才。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政府雇员由市政府直接雇用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按照上述原则承办。
  
  第六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呈报计划。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审定计划。市政府人事部门审定雇用计划,市政府财政部门审定支出预算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招选方式。雇员人选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由有关专家或业务部门推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和雇用单位共同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拟雇人选;个人推荐的,推荐人应提供翔实的书面推荐材料,包括被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和主要工作业绩,经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确定拟雇人选;
  (四)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
  (五)审批。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雇人选请示,报市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市政府授权雇员服务的部门作为甲方代表,与雇员本人签订《雇用合同书》。市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给《政府雇员证书》。
  
  第七条 政府雇员的雇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雇用合同要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并执行《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限。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予以解雇。某些临时性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短期雇用合同。
  
  第八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员所服务的工作部门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对雇员的续雇或解雇,均由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及其所服务的政府工作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九条 政府雇用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努力为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受雇前政府雇员有工作单位的,受雇期间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一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年薪标准见附表)。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雇员本人的能力和所承担的工作与雇员进行商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其具体年薪标准。
  
  第十二条 雇员受雇期间,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支出预算计划,按月划拨雇员佣金给雇员单位;雇用单位负责按规定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芜湖市人民政府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


中国和科威特关于中国派遣医疗组赴科威特工作的换文

中国 科威特


中国和科威特关于中国派遣医疗组赴科威特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2月6日 生效日期1976年12月1日)
             (一)我方去文

科威特公共卫生部大臣
阿卜杜·拉赫曼·阿卜杜拉·阿瓦迪博士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医疗组赴科威特国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医疗组在科威特工作期限由半年延至两年,从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
  (二)中国医疗组由十人以内组成(包括翻译二名,厨师一名)。
  (三)中国医疗组赴科威特所需旅费由中方负担,医疗组工作期满后回程所需旅费由科方负担。
  (四)医疗组人员的工资由中方负担,直接发给其家属。在科工作期间的生活费(每人每月120第纳尔)由科方负担。
  (五)医疗组在科期间所需的西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由科方提供,中成药、针灸针等由中方无偿提供,并负责运抵科威特。中方运往科威特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它物品,科方负责办理提取手续和在科境内的运输,所需运输等费用由科方负担。
  (六)医疗组在科期间,科方负担办公用品、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和交通。
  (七)科方指定数名本国医务人员组成短期训练班,由中国医疗组传授针灸技术。训练班用房和设备由科方提供,科方不能提供的教材、教具(如针灸模型、挂图等)由中方解决。训练班结束后由中国医疗组或科有关部门发给结业证书。
  以上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威特国大使
                           孙 盛 渭
                            (签字)
                        一九七七年五月十八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科威特外交部向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以最良好的祝愿。参照我部新闻、文化董事长和贵馆一秘在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三日的会见和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我部就中国医疗组在科威特的工作期限延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一事的照会,外交部荣幸地通知贵馆,科有关方面同意中国大使阁下在给公共卫生大臣阁下信中所提到的全部条款: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借此机会,外交部向贵馆致以崇高的钦佩和敬意。

                           科威特国外交部
                            (盖 章)
                          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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