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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16:34  浏览:9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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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印发《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颁布执行。

关于在市区征收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
多年来,我市市区街道集体服务事业(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公共食堂、商业网点、群众防治站、群众文化活动站等)以及居民委员会的经费,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预算开支,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均由街道集体企业利润中开支,影响街道集体企业和服务事业的发展和巩固。为了适当
解决街道集体服务事业、街道公共福利事业及居民委员会经费的资金来源,参照中发〔1978〕13号中共中央批转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精神,决定从市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利润总额中征收百分之五的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一、征收范围
凡座落市内六个区和塘沽、汉沽、大港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农村社队企业),一律按利润总额(即计征所得税的所得额)的百分之五征收。
二、征收办法
为了简化手续,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随所得税年终汇算清交,由税务机关一次征收,分别开缴款书,限期缴纳。缴纳确有困难的,随所得税的减免办理减免。凡是逾期不交的,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拒不交纳屡催无效的,可由征收单位填写“扣款通知书”,通知交费单位开户银
行扣收。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可按照本试行办法精神拟定具体征收办法,贯彻落实。
三、经费用途
此项经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掌握,按人口比例和事业发展需要分配各区,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分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范围安排使用:
(1)街道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开支、扩建维修费和因特殊情况造成亏损的补助费;
(2)街道群众防治站、群众文化活动站和校外儿童辅导站必要的设备购置、维修及办公经费的补助;
(3)街道办的拆洗缝纫、服务修配、商业网点、双职工子女食堂的开办、扩建维修及合理亏损的补助费;
(4)街道胡同里巷楼群甬道市政设施、公共福利设施的资金补助;
(5)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积极分子的职务津贴、奖励费的补助。
四、从执行本试行办法之日起,过去与此不符的所有规定即行废止。但拖欠一九七九年度集体服务资金的,必须交齐。
本试行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8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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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国旅游业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恢复与振兴,国家旅游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围绕着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对于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意义
  何光暐局长在“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今后一段时间,旅游全行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牢把握旅游业恢复与振兴这个中心,全力以赴抓恢复,一心一意谋发展”。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离不开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这是促进旅游业恢复与振兴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去年,旅游全行业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果。但是要清醒地看到,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靠一两次整顿来完成。在当前恢复与振兴旅游业的过程中,一些旅游企业恶性削价竞争、零负团费、价格欺诈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又重新抬头,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等歪风邪气又有反弹的迹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妨碍了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
  因此,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是确保旅游业恢复与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当前旅游行业的重要任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把能否规范和整顿好本地区旅游市场秩序,看作是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严肃考验。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知难而进、敢打硬仗、敢于碰硬的顽强作风,正视旅游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克服畏难和消极情绪。要认真贯彻“全国恢复与振兴旅游工作座谈会”精神,坚定地按照何光暐局长对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研究落实措施,集中适当人力,调动各方面力量,把恢复与振兴中的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好、整顿好,为旅游业的恢复与振兴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当前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主要工作
  各地要在继续巩固去年旅游市场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一)认真落实健康安全旅游的各项要求
  切实做好旅游健康安全工作,防止“非典”疫情重新出现并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是旅游企业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要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在抗击“非典”中表现出来的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迎难而上、奋勇拼搏的工作精神,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推广本地区在抗击“非典”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落实在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中,保障旅游活动的健康安全运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的意识,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旅游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旅游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深入治理旅行社经营市场
  旅行社是旅游市场的主体,旅行社经营行为直接关系着旅游市场秩序的建设。因此,首先要规范整顿好旅行社的经营行为,这是当前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要抓好以下七项工作:
  一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坚决取缔“黑社”,维护正常的旅行社市场秩序。二要整顿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和非法转让、变相转让许可证等行为,规范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三要认真贯彻落实《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切实执行“旅行社不得采用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争”的规定,防止价格欺诈,坚决制止恶性削价竞争。四要认真解决旅行社挂靠承包问题,遏制旅行社市场混乱。五要继续坚持公开合法的佣金制度,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正当的佣金收授关系,并纳入税务财务管理。六要继续坚持建立公开公平的导游人员工作报酬机制,旅行社必须依法明确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和返回佣金比例,并纳入企业核算体系内规范管理。七要坚持“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杜绝企业之间“三角债”的发生,坚决查处因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甩团”、“扣团”行为。
  (三)强化导游管理
  强化对导游的管理,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抓好对导游的管理工作:一要强化旅行社对所属导游人员的管理,落实档案管理制度。二要加强对社会导游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整顿,禁止导游管理机构变相开展经营旅游业务行为,纠正只管收费而不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三要进一步推动导游计分制管理及导游IC卡管理,加快导游网络化管理进程,导游网络没有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快IC卡联网检查,充分发挥IC卡的监管作用。四要坚决查处导游私拿回佣、索要小费等不正之风。各地应在“十一”黄金周前针对以上内容进行一次大检查。
  (四)全面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
  规范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秩序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为基础,提高旅游区(点)的服务质量和接待水平,重点整顿旅游区(点)及其周边的旅游环境秩序,清理各类“小广告”,打击强买强卖、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欺行霸市行为。A级旅游区(点)要在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中起到表率作用,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A级旅游区(点),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A级资格。
  (五)强化旅游饭店及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质量管理
  强化旅游住宿设施的质量管理也是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星评标准的要求,提高旅游星级饭店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那些设施陈旧、管理低下、服务质量差的星级饭店,予以降星或摘星处理;对于那些使用“相当于X星级”或“准X星级”等字样冒用星级、混淆视听的饭店,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对于其他旅游住宿设施的服务质量,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六)大力整顿规范“一日游”市场
  “一日游”市场存在的“黑车”、“野导”、高额回扣等问题,是造成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优秀旅游城市要切实加强对“一日游”市场的管理,继续强化“政府主导”机制,严格执行城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加大旅游执法检查和综合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整顿工作的合力
  (一)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继续深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启动创优机制,发挥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作用,以城市为依托做好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继续坚持和进一步完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整改通知书》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优秀旅游城市予以警告。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动员和号召旅游企业自觉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增强旅游经营单位的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树立旅游服务新形象,坚决制止削价竞争、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的行为。
  (四)充分发挥各级旅游纪检、监察部门主动性和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和参与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工作。要围绕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这个中心工作,积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评议,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发动群众,综合治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研究商议,共同作战,保证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做好旅游市场规范和整顿工作。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内部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旅游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通知传达到本地区各旅游城市和旅游企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以落实,国家旅游局将加强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工商法字〔2008〕1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公众举报经济违法活动的积极性,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三)非法拼(组)装汽车和摩托车的;

  (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五)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或非法销售有毒有害商品,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事业性违法收费除外);

  (七)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等费用的违法行为;

  (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十)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违法行为;

  (十一)公司虚假登记行为。

  第三条 案件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办案机关在调查中又发现新的违法案件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给予案件举报人举报奖励。

  第四条 本系统内委托交办的举报案件奖励金,由最后承办案件的机构发放。

  第五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的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的,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线索,没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三级举报。

  第六条 奖励金发放方式和标准如下:

  (一)发放方式:奖励金采取货币支付方式,不得以罚没物资、物品变相折抵;

  (二)发放标准:

  1.有罚没入库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5%以内,分别按照5%-3%(一级举报)、3%-1%(二级举报)、1%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给予奖励金。单案的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没有罚没入库但已经实施行政处罚,且违法行为社会影响大,涉及人数(包括受损害者)多,情节恶劣,严重破坏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按照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5000元(一级举报)、3000元(二级举报)、1000元(三级举报)的奖励金;

  3.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根据举报人贡献的大小,在该案罚没入库总额10%以内给予奖励金。单案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承办案件的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举报奖励金的审批:

  (一)接到举报时,受理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详细记录举报者举报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性质,违法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举报者的姓名(化名)和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奖励要求等,报办案部门领导审批,由办案部门领导指定办案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需要立案的,依照程序立案调查;

  (二)对举报案件结案后,有罚没金额的,在罚没金额上缴财政后;没有罚没金额的,在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案件经办人计算拟发金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上处罚决定书、《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及举报有关其他材料,经办案部门领导审签后,交财务部门审核;

  (三)财务部门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市局机关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按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审批;工商所和分局办理的案件,奖励金额度在分局审批权限内的,按财务规定报分局领导审批;奖励金额度超出分局审批权限的,按财务规定报市局审批;

  (四)举报奖励金的审批权限按照财务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市局机关业务部门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举报奖励金按《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关财务开支管理规定》审批制度执行;分局办理的举报奖励案件,按分局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举报奖励金在3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

  (一)向举报者发放奖励金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案件经办部门共同发放;

  (二)案件经办人员、单位监察人员和单位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实《案件奖励审批表》、《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举报记录表》、《举报奖励金领取单》及其他相关支付凭证资料后,方能支付奖励金。

  第九条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代替案件举报人领取案件举报奖励金。

  第十条 有关举报者的材料及档案,由监察部门专人负责保管,未经主管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露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及《深圳市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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