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0:04  浏览:85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八日

  岳阳市农业综合开发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推进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形式。以100分为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依据考核情况计分(每小项不计负分)。

  第三条 评比范围。各项目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财政局。

  第四条 评比结果和奖励。按年度项目考核结果,评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先进单位,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条 年度项目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综合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占55分。
  (1)计划管理占2分。严格按市批复计划实施,重点考核任务计划和建设地点。擅自调整土地治理项目区的扣1.5分,擅自调整多种经营项目类型或地点的扣0.5分。

  (2)项目设计和工程图纸占4分。缺工程规划设计图的扣1分,缺主要工程施工图的扣1分,工程规划不合理的扣1分,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扣1分。

  (3)土地治理项目任务占20分。其中硬化渠道长度、工程控制面积、单项工程完成率分别占12分、2分、2分;农业措施和科技措施各占2分。按未完成任务比率扣分。有优质粮基地项目的县、市、区,中低产田改造占16分(硬化渠道长度、工程控制面积、单项工程完成率分别占9分、1分、2分,农业措施和科技措施各占2分),优质粮基地项目占4分(其中:良种推广、科技培训、配套建设及产销机制各占1分)。

  (4)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占15分。渠道衬砌强度低、渠道崩塌的扣2分;500米渠道范围内有2处以上蜂窝麻面的扣1分;500米渠道范围内开拆、开裂2处以上的扣2分;未留伸缩缝与渗水孔的扣2分;桥涵闸不配套的扣1分;渠道压边质量差的扣1.5分;衬砌渠道土方未回填的扣1.5分;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耕道等项目工程质量未达标的,每个项次扣1分。

  (5)多种经营项目占10分。各项建设内容任务完成得分(完成项次数除以计划项次数)占6分;财政资金到项得分(财政资金实际到项数除以财政资金计划数)占4分。

  (6)项目建后管护占2分。项目区标志、标牌是否规范,有无移交手续占1分;管护资金、人员是否落实,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有效占1分。

  (7)统计报表占2分。凡竣工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的扣1分,无编制说明的扣1分。

  第七条 资金管理占35分。
  (1)投资完成情况占2分。按实际完成投资率(实际完成投资额除以计划批复投资额乘以2)计算得分,最高分不超过2分。

  (2)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占8分。按配套资金落实率(实际配套数除以计划配套数乘以8)计算得分。当年10月31日前未足额到位的扣2分;12月31日前未足额到位的扣5分。

  (3)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占4分。自筹资金得分为实际自筹数除以计划自筹数乘以2,加实际自筹现金数除以计划自筹现金数乘以2,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

  (4)资金拨借情况占2分。上级拨款下达后2个月内未到报帐专户的扣1分,有偿资金未按计划借出的扣1分。

  (5)资金投向占1分。不按计划批复投放资金的扣1分。

  (6)有偿资金管理占4分。借款合同不全的每宗扣1分;债权债务不落实的扣1分;应回收有偿资金没有足额回收的扣1分,没有如数上解的扣1分。

  (7)资金管理占12分。财务制度、专人专户专帐、群众自筹投劳明细表和帐目、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五项,每欠缺1项扣0.5分;擅自提高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扣1分;用当期财政有偿资金抵扣回收资金的扣2分。有严重违纪违规现象,或受到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通报批评的扣8分。科技推广费、前期工作费等费用的提取、使用,违规的每项扣1分,财政预算没有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的扣1分。

  (8)财务报表占2分。财政资金季报表、决算报表格式不规范,数据不准确,无编制说明的,每个扣1分。

  第八条 组织管理占10分。
  (1)资料准备占3分。每缺一项扣0.5。

  (2)文书档案占2分。其中资料是否齐全,建档是否规范,是否有档案管理员和档案专柜,每欠缺1项扣0.5分,扣分不超过2分。

  (3)宣传调研占3分。在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没有报道和调研报告的各扣1分;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篇(条)加0.2分;在国家级主要新闻媒体上报道的每篇(条)加0.5分。加分不超过1分。

  (4)工作机构占2分。没有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的扣1分,部分配合不协调的扣1分。

  第九条 附加分5分。
凡农业综合开发服务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支持农业产业化显著的加记5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文化站管理办法

文化部


文化站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7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发展文化馆和其它文化事业的规定,为巩固和加强文化站建设,使其更好地为基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站是国家最基层的文化事业机构,是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设立的全民所有制文化事业单位,同时又是当地群众进行各种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文化站工作要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提高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抵制封建迷信、赌博等不良社会风气而努力。
第四条 文化站建设要发挥当地政府、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持续、稳定地发展。
第五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聚居地区的文化站建设,国家予以优先扶持。在牧区及地广人稀地区发展流动文化站,重要边境口岸建立文化站,当地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运用各种文化艺术手段,进行时事政策、建设两个文明、国内外形势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等方面的社会宣传教育。
第七条 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娱体育活动及电影、录像放映等活动。
第八条 开办书刊阅览,开展群众读书活动,举办各类文化艺术讲习班(讲座),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第九条 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条 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指导村和城镇居委会文化室(俱乐部)工作。
第十一条 受当地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好当地文化市场。
第十二条 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活动,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其收入主要用于补充事业经费之不足。文化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对此要给予实际支持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 人 员
第十三条 文化站一般配备专职干部一至三名。
文化站站长应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有一定业务专长,善于管理,具备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相当高中毕业文化水平,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择优录用。
文化站专职人员专职专用,在调离、辞退及借做他用时,要征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同意。
文化站专职人员的工资待遇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落实。
实行选聘制的,受聘期间享受当地同类干部的同等待遇,离聘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除专职站长外,经当地政府批准可招聘工作人员或合同工。工资待遇由批准部门或文化站自身负责解决,享受当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文化站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支出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递增。其经费下达渠道按现行财政体制的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为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确保文化站有适量的经费,要充分发挥国家、集体、个人多种积极性加以解决。应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原则下捐赠或资助文化站建设。
第十七条 为支持文化站事业的巩固和发展,文化站以文补文和多种经营所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亦不得因此而抵减文化站预算内经费。

第五章 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文化站作为综合性群众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科学宣传教育阵地,需建设一定规模的设施,其设施建设要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条件和需要确定其规模标准,一般应有多功能活动厅、书报阅览室、游艺室、辅导培训室以及影剧场、体育场、篮球场等。
第十九条 为保证文化站工作的开展,应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娱、体育、宣传等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活动器材,边远山区、牧区应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要根据文化站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人员考核、业务培训、奖惩、经营管理(财务)、工作总结汇报、群文档案资料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文化站设施、设备属国家或集体固定资产,产权归文化站所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一经设立,不得随意撤销、合并或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因行政区划的变更确需变动的,应征求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章 领 导
第二十三条 文化站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受上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业务上受文化馆、群众艺术馆的指导和辅导。
文化站要同社会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搞好协作,互相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同时报文化部备案。
各厂矿、人民团体兴办的文化站性质的俱乐部(文化宫)、集镇文化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7年10月24日,交通部

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修改后的《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告我部基建局。

附: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试行)
制定《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依靠科学进步,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应在国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额之内,合理地进行限额设计。
在我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规范未修订前,《港口工程改革设计原则和标准的暂行规定》为港口工程设计规范的补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把实际验证成熟的内容及时纳入设计规范或修改相应的条文。
1.应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追求高标准和大而全。应保证主体工程设施,而对港区非生产性及生活辅助建筑物和港外配套设施应尽量控制。并根据交通部(87)交计字288号《关于印发(沿海港口分期建设、分期投产试行办法)的通知》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
2.在技术和经济上有充分论证的条件下,如提前施工能节约地基处理费用,则可在批准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之前先行审批前期工程,如港区陆域形成、挖泥吹填等的初步设计。
3.在港内已有港机修理厂或机修车间的情况下,生产维修设施应集中设置为全港服务。新建作业区一般设置必要的维修点。
在有城市依托的地方,新建港口也可以不设单独的港机修理厂,只设立保修车间。
4.港区生产辅助建筑物和港区生活辅助建筑物指标应取总体设计规范中的低值(无低值者宜降低10~20%)。
上述各种建筑物的布置应力求集中、紧凑,性质相近者合并建造,避免管理设施重复建设。尽量缩小辅助建筑物区的占地面积。
5.关于港区定员,在适应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定员和使用工人。定员一般应按生产工艺配备,由于装卸工艺和设备的逐步现代化,设计应从实际出发,按一九八三年我部颁发的《交通部直属沿海港口企业定员标准》降低15~20%,对《海港总体及工艺设计》规范中的各类机械专机和专人定额以及皮带机配工定额,设计中也要降低取用。采用现代化先进工艺时,应相应减少人员。
6.新建项目中列入临时工程的码头设施等,应尽量与工作船码头结合,即建设时先做施工基地,建成后作为工作船基地。
7.多泊位码头的长度宜根据不同船型到港的机率综合确定,不宜都按最大的设计船长计算。
8.重要港口近期建设集装箱码头时,宜按第二代或第三代集装箱船设计,根据集装箱系统工程的论证,确定为集装箱枢纽港时,始可考虑第四代集装箱船。
其他港口近期有集装箱装卸任务时,宜按建设多用途码头考虑并配备通用性强的多用途门座起重机等设备。
9.近期集装箱码头生产性用地纵深以400米为宜,多用途码头近期以250米为宜,件杂货码头库场纵深以200米左右为宜。各种类型的码头,都要适当减少占用生产性土地,尽量利用荒地、海涂地。
对于远景港区规划用地仍应予以保留。
10.平面布置要严格控制水、陆域征地范围,并明确划分临时征用和永久征用的土地面积。
11.围堰及易维修或临时性护岸工程可采用比规范规定降低一级的标准设计。
12.港作车、船应尽量利用已有设备,全港统筹安排使用。港作船型应尽量考虑一船多用。
13.除特殊需要经批准外,原则上不建外宾招待所,客运站不建贵宾接待室。
14.装卸机械的选择,原则上凡属国内可生产制造且质量可靠的,应选用国内产品。对外资贷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及技术规格书时,应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国内厂家投标创造条件,鼓励国内制造厂投标或与外商联合投标。
15.为基建卸大件的河港码头,宜采用简易坡道,拖拉作业。河港中小型码头,宜采用斜坡式或浮码头,并尽量采用钢筋混凝土囤船。
16.件杂货码头前方作业机械数量,应按船机与门机相结合的原则考虑配置,门机一般不多于2台/泊位。
17.港口管理和作业机械化、自动化的水平,要从我国国情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大型专业化码头经论证确需使用计算机时,应优先采用国内机型和已开发的软件。对多用途、件杂货和中小型码头,近期不宜采用计算机管理。
18.港区铁路的建设应按“谁管理、谁设计、谁建设、谁投资”的原则进行。
19.港区设施的规模应因地制宜,尽量压缩。港区生产、生活污水应尽量排入城市已建污水处理设施。如需单独建设污水处理场时,其处理水量和标准都要适当。
20.港口地区通信应充分发挥城市通信网的作用。光纤电缆等先进技术在有充分论证时始得考虑使用。
21.港口建设应考虑港区水域交通管理的必要设施和一般常规助航设施及其维护管理设施。在有充分论证的条件下,始得考虑雷达导航。
22.在编制概算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乱摊派的费用不得列入概算。
23.加强初步设计阶段的限额设计,编制概算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定额,不允许降低定额水平,并应在现行定额水平上有所提高。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概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果发现超概算现象,一般情况下,要适当削减建设规模。
24.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我部颁发的《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审批办法》进行编制,达到所规定的深度。
25.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标书时,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设计标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