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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14:15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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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关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3月28日)
以下签字的代表议定如下: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自一九六六年一月一日起依照本议定书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执行。该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因此,在一九五六年二月七日所签订的关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由蒙古人民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之议定书和一九六0年二月二十三日对该交货共同条件的修改和补充的换文即行失效。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至双方中一方声明停止其效力以后的三个月期满为止。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古人民共和国
      对外贸易部代表       对外贸易部代表
       明   克        丹巴·度加尔加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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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商丘县人民法院1956年3月30日〔56〕法秘字第一号关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由司法部转来本院。所问两个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并与司法部、内务部有关单位联系,提出如下意见,连同原请示抄送你院,请研究答复商丘县人民法院。
(一)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前,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否按婚姻法办理的问题,本院原则上同意商丘县人民法院的意见,即合于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的男女,事实上已经结婚而仅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婚姻关系,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二)关于所问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后,未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可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已达婚龄,其婚姻关系应予承认,并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2.当一方提出离婚时,双方都未达婚龄或者一方未达婚龄,一般的应取消双方结婚的关系。惟其中有特殊情况,如怀孕、生了孩子或者生活特别困难等,应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女方及子女利益予以照顾。
上述两种情况,如系由父母包办的,可对其父母给予批评教育。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25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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