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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国内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31:02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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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5年国内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34号



关于开展2005年国内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部救捞局、各直属打捞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的力度,严格执行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规范从业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航运市场的成果,加快建立统一开放、公平高效、竞争有序的国内水运市场,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2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05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核查对象是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二、核查部门和权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核查工作。

  我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人的核查,由其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内运输经营人的核查权限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的核查工作由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的核查工作仍按以往程序办理。

  三、核查内容

  (一)审核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审核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情况。

  (二)审核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审核经营资质的保持情况。对过去资质评估合格的水路运输经营人,要根据《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审核其经营资质的维持情况,发现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我部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报相应的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审核运输船舶的经营资格和有无违规、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重点审核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相符、有效,有无篡改船龄和报废船舶继续从事营运的情况。对审核合格的船舶,由审核机关对其《船舶营运证》核发新的审核记录页。

  (四)了解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审核有关运输规费交纳情况。

  四、核查工作中,《核查报告书》、核查程序等内容参照我部《关于开展2000年水路运输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交水发[1999]664号)要求执行。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机关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4月30日)。

  经审核合格的经营人和船舶,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注明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新核发船舶审核记录的有效期统一至2006年4月30日(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

  五、具体要求

  (一)本次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如期顺利完成。

  (二)在核查工作中,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通知广大船舶运输经营人。在核查过程中,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严禁借本次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要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本次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四)要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统计工作。各单位要通过此次核查,准确掌握水运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及时更新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要通过核查掌握本地区上年度的企业、船舶增减情况。

  (五)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要严肃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借本次核查之机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滥发《待理证》。

  六、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核查结束后,将本次核查工作的书面总结于2005年6月底前报部水运司。长江、珠江水系各省应同时将经营长江、珠江水系的情况抄报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总结除以书面形式上报外,还要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E-mail:sysgnc@moc.gov.cn)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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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制约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凡推行法治的国家,公权力的行使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制约与规范,权力之间的配置均比较科学合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意味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设置科学的防控系统,主要存在两条路径。

一、外部防控,即通过权力以外的方式进行监督,重点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在现实实践中,其基本制度主要体现为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等。

一是立法监督。作为本源性的监督方式,立法监督具有正本清源的作用。一方面,应当完善权力监督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清理,设置科学的权力流程图,建立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通过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调整、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另一方面,严格实施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加强对权力行使主体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选拔、考核、晋升、奖惩等制度,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和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设,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其权力行为。同时,应当强化责任制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二是司法监督。司法是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司法监督对于权力制约意义重大。便捷的救济渠道,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是司法肩负的重要职能。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诉求,作出准确及时的判断与处理,进行积极有效的司法应对,迅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已成为衡量司法效果的基本要素。因此,司法监督中最为关键的是畅通司法救济渠道,让司法之光普照全民。

三是人民监督。人民监督中最为迫切的当属加强公众参与的问题。当前加强公众参与决策、执行等制度建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权力行使,是深化人民监督的客观需要。公众参与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素质的提升、参与意识的增强,公众越来越迫切地需要参与到权力运行的实践中,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实现公权力与社会公众的良性合作与互动。另一方面,权力机关在权力行使过程中逐渐允许、鼓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参与决策或执行的过程,进而提升权力运行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公正性。实践证明,公众参与决策,可以有效防止“政策一出台,矛盾跟着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内部防控,即来源于权力自身的控权。权力系统或者权力主体可以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机制。比如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执法随意、执法不公的现象,为防止执法权的专断与恣意,近年来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活动就是明证。内部控制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作用,是外部控权无法替代的。因此,权力机关应当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工作,制定自律性的权力行使基准,保证权力的正确运行。

权力自我控制契合了效应互补理论。在系统论中,一个系统中几个组成部分在功能发挥良好的情况下,只要能协调各组成部分的关系,组织各组成部分的力量,就能使系统的总功能发挥到超过各组成部分功能之和的程度。反之,则可能使总体效应小于个体效应之和。具体到权力规范系统中,外部控权与内部控权是两个交互协调的部分,彼此可以弥补对方的不足或劣势。在加强外部规范的同时,通过内部自我控制,其所产生的总效应将大于单纯依靠外部规范所产生的有效结果。因此,权力主动入笼与权力被动入笼的效应是互补的,必须不失时机地强化权力的主动入笼,在制度设计上要体现和保障外部控权与内部控权的相互协调,使整个控权机制具有系统性,形成合力。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

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颁发试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1979年10月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多次布置制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此,我们组织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药公司及中国药材公司分别制订了《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颁发试行。要求全系统各企、事业单位按“标准”(目录附后),普遍开展对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技术考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促进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确定他们的技术水平,为今后择优升级提供依据。
二、考核范围
暂定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各制药、医疗器械专业和通用工种、检修、动力、分析、机械制造、建筑以及司机等工种的工人;中西药营业员、采购员、保管员、供应员、检验员、中药材生产(收购)员等,都应进行技术考核。
三、考核依据
可用我局统一颁发试行的《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和省、市、区医药局组织制订的有关技术等级标准;医疗器械通用工种、检修、动力、机械制造、建筑、司机、厨师等,分别采用各有关产业部门制订的技术等级标准。
四、考核内容及方法
根据技术等级标准进行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考核。方法以定期考试与技术鉴定相结合。
定期考试:一年一次,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三种方法。
笔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知”的技术理论知识。文化程度低的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可由单位指定别人代笔。试题要组织专人出,并经本单位技术考核委员会选定,封卷保密。连续生产单位的倒班工人可采用“同级异题”的方法考核。考试时,要严肃认真,规定必要的考试纪律。考试结果由企业或车间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评定。
口试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会”的应变能力及其他有关知识。
实际操作主要适用于考核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应会”的操作技术水平,如考核开车、停车、药品检验、药材鉴别、饮片配方、控制操作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等。
考试成绩是由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三项成绩综合确定。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这三项成绩在综合考试成绩中各占一定的比例,情况特殊的工种,可由本单位技术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采用不同的比例关系。
技术鉴定:一年一次,在定期考试前进行。根据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平时操作和业务的熟练程度,技术能力的表现,如维护检修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商品检验鉴别,以及合理化建议水平等,做好月份、季度的记载,经班组评议,技术考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作出鉴定,评定出成绩。
定期考试和技术鉴定,应比本人现实等级高一级的技术标准进行,成绩突出的,可准予越级考试。
五、考核定级
按照定期考试和技术鉴定成绩,确定技术等级。这两项成绩都及格者方可提高一级。考核成绩和确定的技术等级,应通知本人,并填写卡片(式样附后)由技术考核委员会盖章,存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工资晋级的依据之一。
六、考核的组织领导
各企、事业要成立技术考核委员会,大企业(单位)的车间也可成立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技术考核的领导工作。技术考核委员会和车间工人技术考核领导小组的成员,应由原则性强、熟习业务、经验丰富、群众信任的同志参加,最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日常具体业务工作,以劳资部门为主,会同工会、教育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技术考核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进行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帮助工人、医药经营人员、中药人员学习文化技术,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要做好思想动员,使广大工人群众对技术考核有个正确认识,为加速实现“四化”而努力钻研科学技术。
附:1.技术考核卡片式样;2、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目录;3.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目录
附件1:技术考核卡片(式样)
单位 工种
--------------------------------------------------
|姓名| |年龄| |性别| |
|----------------------------------------------|
|参加工作年月 | |专业工作年限 | |
|----------------------------------------------|
|定期考试成绩| |
|------------|--------------------------------|
|技术鉴定成绩| |
|----------------------------------------------|
| |原等级 | 级|
|技术等级|--------|--------------------------|
| |新定等级| 级|
|----------------------------------------------|
|备| |
|注| |
--------------------------------------------------
附件2:制药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目录
制药专业工种
磺胺嘧啶:乙烯基乙醚工、缩合工、精制工、甲醇钠工、氧化工
咖啡因:缩合工、还原工、酰化工、甲化工、精加工、提取工、二甲脲工
安乃近、氨基比林:安替比林工、硫酸钠离心包装工、氨基安替比林工、AA、FAA结晶离化工、酰化工、烷化水解工、中和脱水工、甲酰胺工、安乃近缩合工、精安工、安乃近回收工、废母液处理工、氢化工、粗氨工、精氨工、粗氨回收工、煤提工、苯肼工、缩合工、离心烘包工、丁酮酰胺工、还原剂制备工、配料工。
非那西丁:烃化工、还原工、醋化工、大苏打工、酚钠工 、氨苄青霉素成盐工、缩合工、浓媒回收工
苯巴比妥:乙基化工、缩合工、乙醇回收工
乙胺丁醇:拆分工、缩合成盐工
二苯丙酸落龙:氧化脱羧工、双甲氧基酯化工、水解精制工
苯甲酸雌二醇:还原酯化工
戊酸雌二醇:还原水解工
妊娠素:沃氏精制工
雌三醇:烯醇酯环氧工、雌三醇工、乙酸孕酮酯化工、精制工
炔诺酮:酮肟重排工、氯醇化工、环合水解工、氧化开环工、氧化脱羰工、乙炔化工
炔诺醇:种子工、发酵工、提取工、精制工、乙炔化工、电子自控精制工
甲氨喋呤:四氨基嘧啶工、成品工
环磷酰胺:环磷酰胺工
氟脲嘧啶:氟代缩环工、水解精制工
环胞苷:环胞苷工
氮一甲:羟乙基氯化工、成品工
硫酸长春新碱:硫酸长春总硷工、硫酸长春新硷工
甲地孕酮:甲地孕酮反应工、成品精制工
黄体酮:氢化水解工、沃氏精制工
甲基睾丸素:格氏反应工、沃氏精制工
丙酸睾丸素:纯睾丸素工、丙酰化精制工
制药通用工种
片剂:配粉制粒工、压片工、糖衣工、包装工、质量检查工、洗瓶工
大输液:洗瓶工、灌装工、灭菌工、灯检工、包装工、配剂工、质量检查工
粉针剂:无菌分装工、洗瓶工、灭菌工、灯检印包工、质量检查工
水针剂:配制工、灌封工、割口工、灭菌工、灯检工、包装印字工、质量检查工
抗菌素生物测定:生物测定工
抗菌素常规药理:常规药理工
抗菌素:种子工、发酵工、消毒工、配料工、过滤工、提取工、结晶工、准备工、精制工、离子交换工、喷干工
实验动物饲养:实验动物饲养工
试验:小试验工、中型试验工
卫生材料:清梳工、炼漂工、包装工
中成药:整炮配制工、粉碎工、干燥工、一般提取工、植物有效成份提取工、包装工、保管工、制丸工、冲散剂工、酊水糖浆工、制膏工、制硬膏工
软膏剂:软膏制剂工、软膏包装工、软膏剂检查工
药用玻璃:机制料瓶工、机制管子瓶工、机制拉管工、仪器吹制工、仪器灯工、仪器磨砂工、仪器刻度工、仪器烘爆圆口工、滤器制造工、供油工、煤气制造工、建炉工、溶化工、退火工、检验工、化验工、料房工、筑炉工、车间检修工
皮质激素类药物:(可的松类)双烯工氧桥沃氏工、上脱溴工、C21工、回收工、乙酰化精制工、种子工、发酵工、提取工、分离精制工。(肤轻松类)精制乙酰化工、磺酯脱酯工、三酯6F.转位工、溴羟环
1.2氧乙、酰化精制工、四氟精制工、△ 脱氧工、17脱脂、16、17双羟缩酮工、水解精制工、霉菌上脱溴、磺化酯、C21工、17酯精制工。(地塞米松类)乙酰化去酮工、双烯工、上脱氮环氧工、开环工、氢化工、
1.4C21位上溴工、氧化工、△ 脱氢工、溴羟环氧工、上氟工、上脱氮环氧开环工、氢化水解氧化C21工、162甲基霉菌氧化工、磺化脱脂脱氢环氧上氟成品工、水解——碘化工、地塞米松磷酸哌嗪成品精制工。(倍他美松)缩酮——脱脂工、格氏——分离工、后倍他工、发酵工。
原料药生产车间保全工:保全工(包括钳、管、焊)
制剂生产车间保全工:保全工(包括钳、管、焊)
锅炉工:锅炉工
附件3: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目录药 品 药品采购员 化学试剂 化学试剂采购员
药品业务员 化学试剂营业(业务)员
药品检验员 化学试剂检验员
药品营业员 化学试剂保管员
药品医疗器材保管员 玻璃仪器 玻璃仪器采购员医疗器材 医疗器材采购员 玻璃仪器营业(业务)员
医疗器材业务员 玻璃仪器检验员
医疗器材检验员 玻璃仪器保管员
医疗器材营业员
附件4: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目录中药材 中药营业员 中药材采购员
中药材(中成药)保管员 中成药生产
中药材生产(收购)员 饮片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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