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科委“九五”期间科技立法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58:49  浏览:8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科委“九五”期间科技立法规划

科学技术部


国家科委“九五”期间科技立法规划



--------------------------------------------------------------------------------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


--------------------------------------------------------------------------------


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不仅需要正确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做指导,需要有严密科学的组织管理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做保证,同时也需要社会主义法制强有力的保障。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由我委负责的科技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

绩,起草并由立法机关颁布了《技术合同法》、《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20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科技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法制建设跨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由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是我国跨世纪发展的行动纲领,提出了全党和全国人民今后15年的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和措施。其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指导今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方针。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依法推动和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结合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1996年至2000年科技立法工作,以提高科技立法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明确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有分工地予以实施,以使我国的科技法制建设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的科技立法工作,应以《科技进步法》为依据,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结合。‘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有重点、分步骤地选择当前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法律规范,保障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并

为科技事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九五”科技立法工作的总体目标:一是规范科研机构、科技工作者等科技活动主体的立法工作;二是规范科技投入保障方面的立法工作;三是关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立法工作;四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



二、具体安排



(一)法律部分


1.《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此立法项目列入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配合,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科学技术基金法》。根据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代表提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由国家科委牵头,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有关单位共同起草。目前,国家科委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已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研究小组和工作小组,抓紧法律草案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力争在1997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科学技术基金制是保障科技投入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科技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科技经费制度的改革方向,分别是基金制、招标制和合同制。目前,仅在合同制方面制定了《技术合同法》。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和

探索,我国的科学技术基金制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种各类科技基金不断设立,并初步形成了“科学民主、公开竞争、促进创新”的机制。《科学技术基金法》将明确科学技术基金的来源和种类、基金管理组织的设立和运作、基金管理和使用等具体内容,使我国的科

技基金制有法可依,并进一步促进其发展。



3·《原子能法》。此项立法自1990年以来,已多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局及国家科委的立法规划,但由于立法中涉及某些重大问题,如国家原子能管理体制问题,使该项立法一直未能出台。


1995年5月,国家科委对此法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上报国务院审议。目前,政策体改司和核安全局正配合国务院法制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1996年至1997年间审议通过。


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该法将明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方向及国家扶植其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确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体系,通过立法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这一立法项目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国家科委配合,具

体工作由国家科委火炬办负责,争取1998年报请有关立法机关审议。



5.《科学技术普及法》,该法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以法律形式明确科普工作的作用以及政府和全社会在推动科普工作方面的职责及主要措施。该法起草工作由国家科委牵头,具体工作由社会发展司负责,政策体

改司配合,争取1996年启动,进行调研,并争取1988年报请有关立法机关审议。



6。《科研院所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国有科研院所、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民营科技机构等),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国家科委政策体改司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自1988年以来曾就此立法组织过多次研究。目前,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科研院所正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进行人才分流和结构调整。这项重大改革措施需要通过法律形式加以巩固和规范,将通过深化改革、调整结构形成的科研新体制上升为法律。该法将明确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的基本任务、结构布局以及相应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机制,规定各类机构设置、变更和终止的一般原则,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责任,规范其内部管理体制,健全各项制度,为其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此项立法工作由国家科委综合计划司、政策体改司和条件财务司共同负责,争取1999年前报请有关立法机构审议。



(二)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部分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由政策体改司和综合计划司负责,争取1997年出台。


2.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综合计划司负责,政策体改司配合,争取1997年完成。


3.科技计划项目招标办法。由综合计划司负责,争取1996年出台。


4.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条例。由政策体改司、国际合作司和综合计划司负责研究起草。


5.科技人员流动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由政策体改司负责研究起草。


6.民间科技奖励管理办法。由奖励办负责研究起草。


7.科研道德的法制管理问题。由政策体改司和科技成果司负责研究。


8.技术市场条例。由国家科委技术市场办负责研究起草,政策体改司配合,争取1998年完成。


9.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条例。由科技成果司负责研究。


10.科技成果查新办法。由政策体改司、信息司和成果司负责,争取1997年前完成。


11.科技评估管理办法。由政策体改司会同综合计划司、条财司和成果司起草,争取1997年完成。


12.有关工业(企业)科技进步方面的立法项目。由工业司负责研究起草。


13.有关农村(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的立法项目。由农村司负责研究起草。




三、工作原则



  各单位领导应当高度重视科技立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在落实本规划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对当前工作中亟待立法明确的项目,应提到首要位置,集中力量优先完成;二是要考虑立法的可操作性;三是要注意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四是做好委内委外的协调

工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38号

省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清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清房工作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省政府决定,对无锡市等50个先进集体、单捍政等10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进一步巩固清房成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加强干部职工住房方面制度建设和管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实现全省“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清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50个)
  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江阴市、宜兴市,徐州市鼓楼区、邳州市、铜山县,常州市武进区,吴江市、昆山市,如东县,东海县,淮安市清河区、金湖县,仪征市,镇江市丹徒区,姜堰市,沭阳县
  省法院、省经贸委、省文化厅,新华日报社、省盐业集团、省国防资产管理公司,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寿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东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省级机关系统清房办、省企业系统清房办、省教育系统清房办、省金融系统清房办
  南京市建设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财贸系统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南京市栖霞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江宁区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徐州市委企业工委,常州市市级机关工委,苏州市公安局,南通市交通局,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响水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阜宁县清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先进个人(100人)
  南京市:(8人)
  单捍政 南京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邢益昌 高淳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贤锦 南京市浦口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陈玉林 南京市下关区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韦佃青 南京市工交纪工委副书记
  李长贵 南京市级机关行政管理局调研员
  张海虹 南京市委农工办副主任科员
  周保生 南京市外经贸局副主任科员
  无锡市:(6人)
  张丽华 无锡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吕国新 无锡市公安局行政管理处科长
  徐建胜 无锡市教育局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周嘉模 无锡市锡山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边晓明 无锡市惠山区房地产管理局
  吴 燕 无锡市滨湖区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徐州市:(8人)
  陶学祥 徐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纪检组长
  王宏萍 徐州市纪委干部室主任
  李 予 徐州市教育纪工委书记
  张鹏程 徐州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刘林生 沛县监察局副局长
  李荣山 新沂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科员
  张银广 徐州市泉山区纪委副书记
  高永富 徐州市贾汪区纪委副书记
  常州市:(6人)
  戴忠良 常州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恒根 常州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梅 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副处长
  耿一心 中国银行业监管会常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周筑华 常州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处长
  陆国栋 常州市天宁区纪委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7人)
  顾开文 苏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缪红梅 苏州市纪委常委
  陆伟生 常熟市纪委常委、廉政办主任
  黄建平 太仓市纪委常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李长生 张家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姚 蓓 苏州市平江区纪委常委
  赵国安 苏州市金阊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南通市:(5人)
  蔡守建 南通市纪委副书记
  宋俭俭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陈 军 南通市建设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华宝桐 海安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 实 海门市纪委纪检监察员
  连云港市:(6人)
  郝新跃 连云港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顾忠明 连云港市房改办副主任
  陈建华 连云港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档案室副主任
  张玉春 东海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杜庆玉 连云港市海州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龚 伟 赣榆县纪委副书记
  淮安市:(5人)
  金富成 淮安市劳动保障局纪检组长、清房办副主任
  许 娟 淮安市审计局经贸处科员
  马卫国 淮安市公安局后勤管理处科员
  姚素琴 淮阴卷烟厂物业管理中心
  魏壮丽 盱眙县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盐城市:(6人)
  崔廷成 盐城市市级机关工委书记
  沈怡奋 盐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纪检组长
  丁爱国 盐城市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肖 晗 盐城市教育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朱中鸣 盐城市盐都区纪委常委
  王治尤 滨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扬州市:(6人)
  程裕松 扬州市纪委副书记、清房办主任
  杨 敏 扬州市纪委常委、清房办副主任
  魏旦晨 扬州市房管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马恒玉 扬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清房办副主任
  陈锴竑 江都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蒋纪平 扬州市纪委副处级纪检员、清房办副主任
  镇江市:(4人)
  王永京 镇江市纪委党风廉政室主任
  陈建华 镇江市房管局房改政策处科员
  杨龙宝 丹阳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王春芳 扬中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泰州市:(4人)
  张余松 泰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潘晓鸥 泰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唐国强 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孔德峰 泰州市纪委干部室副主任
  宿迁市:(3人)
  卜 平 宿迁市监察局局长
  庞汝顺 宿迁市纪委正科级纪检员
  吴立奋 沭阳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副主任
  省直部门:(26人)
  张军英 省委统战部机关党委主任科员
  沈新奎 省纪委纪检监察员
  张 芳 省公安厅纪委主任科员
  祁 建 省教育厅机关服务中心助理调研员
  朱大梅 省教育厅监察室主任科员
  陈鑫文 省财政厅助理调研员
  方建平 省财政厅办公室技师
  赖庆民 省审计厅监察室助理调研员
  卢正寿 省统计局监察室主任
  孙 苹 省工商局监察室主任
  崔赐华 省质监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鲍荣清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员
  陈正强 省企业系统清房工作办公室干部
  李大东 人行南京分行纪委副书记
  谢立洲 江苏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科长
  李明堂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高级专务
  谢平平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师
  周玉玲 南京工业大学纪委副书记
  刘青平 江苏教育学院纪委副书记
  李继天 省农科院纪委副处级纪检员
  靖连宝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监察处副处长
  杨振云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任遵福 电子科技集团二十八研究所纪检监察处处长
  安茂移 电子科技集团十四研究所纪审处纪检员
  周经伟 国电自动化研究院政治部主任
  朱震赢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条件保障部部长

能源部、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抓好电(热)费回收确保财政收入的通知

能源部 财政部 国务院生产办


能源部、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抓好电(热)费回收确保财政收入的通知
能源部、财政部、国务院生产办、中国人民银行



长期以来,电力部门在各地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认真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售电价款必须按照规定价格逐月收回,不许拖欠”的规定,努力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但从1989年以来,全国欠收电(热)费大幅度上升,1989年末达17.1亿元,19
90年末上升到33亿元,1991年10月又上升到49.6亿元。巨额欠费严重影响了电力企业生产资金的周转、银行借款的归还和上交国家财政任务的完成。造成欠费剧增的主要原因有“三角债”困扰和企业困难等因素,也有少数用户受“拖欠有理、欠费有利”的影响,用电后不履
约付款,致使电费拖欠情况日趋严重,危及电厂的正常运行,此种情况必须尽快扭转,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电力、热力均是商品,必须坚持商品交换原则,用电、用热要及时交费。所有各类用户,不论单位和个人,不论工业用户和农业用户,都不得拖欠电(热)费(包括正常电费、燃运加价电费和电力建设资金等)。否则,电业部门有权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停止供电、供热
,并追交电费和滞纳金,所造成的后果由欠费者负全部责任。在具体执行中要区别对待。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点企业,可采取先亮“黄牌”警告的作法,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交电费的,再有计划地停止供电;对生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没有销路的企业,要坚决停止供电。对陈欠电(热)
费用户要限期归还,对长期拖欠电(热)费者,电力企业可向经济法庭起诉。对贪污、盗窃电(热)费者,要按法律制裁。
二、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决定电(热)费记帐和豁免电(热)费,不得擅自截留电(热)费收入,不得以不适当的行政手段干预阻挠电力企业的正常经营。对救灾用电要予以保证,具体实施办法,由能源部、财政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提出,经全国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清理拖欠电费应列入全国清理“三角债”范围中,各级政府应积极支持电业部门电费回收工作,督促用户及时交纳电费,各地区清理“三角债”办公室应积极协助电业部门回收电费。
四、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积极协助电业部门做好电费回收工作,严格结算纪律,制止任意拖欠、截留电费。托收无承付结算办法取消后,电业部门可与银行协商采取变通的结算办法,与用户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保证电费的及时回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电业部门和银行计算机联网的
办法,以加速电费的回收。
五、电业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思想,紧紧依靠地方政府,与各部门互相配合,加强营业管理,认真做好抄表、收费工作,特别要注意向用户宣传电价政策。各地供电部门要把营业普查做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努力挖潜堵漏,把应收的电费全部收回来,以保证电力
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完成上缴国家的财政任务。所有抄表、收费人员都要端正行业作风,不得徇私受贿,特别要加强农村电管站的管理。所有用户不得刁难、辱骂、殴打抄表、收费人员,妨碍他们的正常工作,对情节严重者按法律制裁。各电业部门发现此类事情,要认真调查,会同地方政府
或司法部门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规定,望即转发各有关基层单位,并印发到每个用户,以利贯彻执行,并随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告能源部。



1991年12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