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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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信访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中规定“……或者由民政、信访部门设立的收容教育机构收容遣送……”内容删除。
二、将第三十条第六项中规定“制造谣言,诽谤、攻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删除。
三、将第三十条第七项改为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信访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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